国企容错机制,千万不能滥用!

文摘   2024-10-31 17:59   广东  

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正在加速进入深水区。而围绕国企的一系列考核、容错机制的改革,是进一步推动企业发力的关键引擎。

长期以来国有资产必须保证增值和保值的强制要求,让国企做投资倍感压力,做任何决策都会变得战战兢兢,更别说积极进取了。


但如今,国央企在许多经济领域都需要肩负起带头冲锋的责任,时代任务与管控机制之间已经出现了矛盾。


所以,近期从中央到地方都频繁强调国企容错机制的出台、完善与落实,目前包括广东、湖北、四川、上海等多个省市,都在加速开启国企的“容错”大门。这对所有国资企业来说,固然是一个极具划时代意义的趋势,令不少相关人士感到振奋。


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容错机制“滥用”风险的讨论。


各地容错机制的迅速改革和优化,需要大量配套机制与多个监管部门的配合,这是不小的工作量。如果没有完善的监督与评估机制辅助,那就有可能出现机制漏洞,造成“容错”的滥用,需要警惕。


容错与分类考核机制改革全面提速

推动落实国企聚焦主业、主动进取的发展观


在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创投17条”),重点提及国资的容错和免责机制后,各地相关政策的出台节奏明显加快。


我们来具体看看,各地最新的容错机制是怎么设计的。


比如重庆市,9月底印发了《重庆市贯彻落实〈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其中明确提到,要“探索对国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整个生命周期进行考核。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相关规定条件、标准和决策程序,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管理人,依规免除其决策责任。”


同时还对国资创投管理的市场化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市场化选聘具有国际视野、拥有丰富经验的管理团队。鼓励国有企业与社会优秀管理机构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成立专业化创业投资机构。”


可以看到,重庆对于国资创投机构的追责前提,已经放宽了许多。而且进一步强调了机构的市场化发展,包括内部人才队伍的构建与外部合作,都应与市场更深入的接轨。


而安徽、武汉、成都等地,则规定的更加具体。


比如安徽对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分别设定了80%和40%的投资损失容忍度;武汉提出只要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在投向武汉市种子期和初创期企业的项目,可以有60%的亏损容忍率。


成都高新区的规则进一步细分,发布了全生命周期投资基金运营体系,针对种子、天使、创投、产投、并购基金等政策性基金,设置了从80%-30%不等的容亏率。

过去,多数国资创投机构的容亏率都在20-30%之间,如今这个尺度可以说是相当宽松了。


此外,同步大力推进的分类考核制度,实际上也是基于聚焦主责主业、实事求是经营的基础之上,带有一定容错意味的改革。


因为过去,一些功能保障型国企因为需要承担大量公益性业务,所以在收益和利润的增长方面,很难和其他市场同行相比较,在对于增长的考核上是比较被动的。


但目前,多地正在发力推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分类考核制度。比如湖北国资委对功能保障类国企,重点考核的不是经济效益指标,而是成本控制和服务保障能力。


同时还制定了公益性业务清单,对因承担公益性业务导致实际收益较市场收益减少的部分,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客观评价经营绩效。


分类考核体系的实施,为湖北国企带来了不错的改革成果。截至2023年底,湖北省属国企资产总额同比增长19.14%,全年营收、利润总额分别同比增长39.69%、37.16%。点这里,帮你盘清资产家底 · 掌握经营效益 · 加强资产监管


这种个性化考核体系的完善,也是一种对收益落后于市场水平的容忍度的提升,旨在引导国企更好的履行职责、使命,形成聚焦主责主业并主动进取的新时代发展观。

容错机制虽然作用关键

但推行起来仍有不少困难要解决


对于国企容错大门的开启,许多相关从业人员都感到相当期待,但疑虑也是有的。甚至也有一些从事国有资本投资工作的人士认为,容亏率提升的作用十分有限。


这类担忧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当前各地容错机制出台的节奏很快,但背后实际上涉及到大量配套政策的制定,以及多个监管部门的协同拉通工作,甚至与国有企业多年以来形成的固有投资观念有关。


所以想要容错机制真正落实仍然有不少挑战,并不是能一蹴而就的事。小明在与一些国企人员交流的时候,发现他们心里还有几个主要的疑虑。


一是具体的容错规则,还不够清晰。


虽然多地出台了与容错机制相关的规定和办法,但还不足以让从事国企投资的人们真正放松,因为目前来看具体的执行规则和程序还不清晰。


比如一些规定中提到“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一条具体应该如何界定评判?又比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规定,具体又如何量化衡量?


这些都是目前人们还不太清楚的部分,大家只是感性的认为容错机制的完善是好事,但具体怎么做?还没有具体概念。


所以未来各地在具体执行上,还需要设计更具体的容错判定指标,并完善容错免责的调查与判定程序,以推动容错机制的具体实施,给国企人员划好红线。


二是国企做投资的固有观念,亟待转变。


长期以来,严防国有资产流失这个大原则,一直悬在所有国有企业的头顶,一度是国企从业人员不可突破的红线。


就如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原副理事长王忠民曾说过的:“对国资管理机构来说,如果直投了100个项目,其中99个都成功了,但是有一个项目投资失败了,就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盘清资产底数,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点击了解


所以国有企业与政府基金,绝大多数都对风险的厌恶程度极高。在开展投资的时候,宁愿放弃部分商业回报,也要最大化规避风险。甚至仍有些地方,把股权看作是只会赚不会赔的投资。


这些都是与市场化的投资逻辑相违背的,但由于是长期养成的观念,一时要转变也并不简单。


所以部分国企人员认为,只要这种观念在管理层依然强烈存在,那么即使国企投资的容错机制设计好了,在实施上也可能会有各种阻碍。


三是投资激励机制,仍不完善。


要想真正调动国企做产业投资的积极性和进取心,容错只是其中一头,而激励机制则是另一头。容错解决的是恐惧,激励解决的驱动力。如今容错机制已经逐渐就位,但激励机制还在探索。


一位国资LP人士告诉小明,做创投的风险非常高,每一次投资决策实际上都带着冒险性质。然而冒着巨大风险投成功的项目,团队获得的回报却跟不上。即使能够容错,也还是缺少一些动力。


在这方面,新加坡淡马锡的模式可以给我们一些参考。同样是政府的投资公司,在激励方面,淡马锡的制度还是比较完善的。


比如,淡马锡会根据投资组合的长期表现,给予投资管理团队绩效奖金,数额与公司整体的财务表现挂钩,而且还会为高级管理者提供股权激励。


这样一来,就能推动将业绩目标与投资管理团队的利益进行长期绑定,让员工想投、敢投、主动负责。



容错也要避免走极端

触发条件、程序与配套机制,仍有待细化


在国企深化改革提升阶段,完善的容错机制是必要的,但也要避免走极端,警惕机制的滥用。尤其是容错的底线、尺度和边界,十分关键。毕竟无责、免责、容错、纠错都是不同的概念,对此要有清晰的认识。


此前,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


这个“三个区分开来”,就为容错机制划定了大的边界和尺度。其指的是:


“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根据这条指示,各地需要重点在可容错情形的判定、区分与取证等环节发力,以控制机制被滥用的风险。未来,有几个方面可能会进一步细化。


一是进一步细化容错免责的范围与前提。


目前各个城市出台的合规免责事项清单,包括的领域都有较高的相似性。


比如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方面,受国家政策调整、市场波动等难以预见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投资结果不及预期的;


比如在科技创新管理方面,因技术路线选择、市场环境变化等重大不确定因素导致的;


又比如在投资业务方面,已报告已知风险,但因投资本身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头部国企都在用的云资管平台,点击了解


还有在深化企业体制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或者政策调整等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以及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等重大突发性事件处置中,临机决断,主动担当揽责,出现一定失误或者偏差的;等等情形……


那么下一步,各地或将细化各类免责情形的具体场景、环节和判定规则,又或者是对不同的容错情形,设定更精细的容错额度。像前文提及的成都高新区一样,针对种子、天使、创投、产投、并购基金,设置了不同的容亏率。


二是将容错免责机制与考核激励机制相结合,


将容错问题融入国企人员的考核体系,是推动该机制落地的一个重要方法。


有咨询机构专业人士表示,接下来各地可以进一步落实“一司一策”,推动地方国企围绕自身的业务定位、资源配置和考核目标,来制定有针对性、可执行的容错免责清单。


同时也要把容错免责和前端的任职资格、竞争上岗、班子组阁、经营目标、负面清单等事项,及后端的投后评价、追责、离任审计、延续支付、退休后续聘等事项结合在一起,以便更好地开展容错工作的实施和评估。


三是构建全面的容错免责评估机制。


许多时候,业务开展的细节是很具体且复杂的。一件事情到底是否违规,还是能够适用容错规定,这需要由多方共同来进行客观公正的判定,确保容错机制不被滥用。


所以评估机制和团队的建立十分重要,各地可以设立一支有能力对国企容错事项进行专业、客观评估的监督机构,或是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团队可以由行业专家、法律顾问、审计师等组成。


结  语


在当下这个阶段,国央企需要更多锐意进取的胆识和空间,所以容错免责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毕竟“不触红线”和“不容有失”两个词之间,蕴含着巨大的差别。

然而要转变长久以来的观念,并调动多个部门的协同、建构完善的容错监督机制,并不那么容易。国央企的“容错进取”之路,还需要谨慎、精细地筹划才行。


※ 这是2024年明源不动产研究院「国企改革」主题文章第23篇。


点击了解详情

明源不动产研究院
专注不动产领域发展趋势和创新模式的战略研究。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