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贱伤农”是现实中经常发生的事情,它描述的是这样一种现象:在丰收的年份,农民的收入反而减少了。早在东汉时期,班固的《汉书•食货志上》就有“籴甚贵,伤民;甚贱,伤农。民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的论述。现代经济学对此的解释是:农民收获粮食后到底能卖多少钱取决于两个因素:产量和粮价,是二者的乘积。农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农产品的丰收使供给曲线向右平移,在缺乏弹性的需求曲线的作用下,农产品的均衡价格下降。由于农产品均衡价格的下降幅度大于农产品均衡数量的增加幅度,最终农民总收入减少。针对这个困局,古今中外都实施了诸多助农惠农的政策。如我国现行的“最低收购价”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简称为“四补贴”)等政策,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农民的种粮收益,稳定种粮积极性和粮食生产。
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传统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生产方式正在向大规模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粮食生产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成为农业生产活动的主力军。土地流转则是实现这个转变的前提和关键。为了鼓励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适时做了修正,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鼓励经营权流转。目前全国有超过1/3的承包耕地发生了流转。然而,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土地流转租金也逐年上涨。受到农产品价格“天花板”封顶和生产成本“地板”抬升的挤压,一些新型经营主体面临亏损,种粮积极性受挫,退租、减少租地规模、放弃耕种的现象在多地不同程度地出现。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面临着“谷贱伤农”的市场风险,同时还叠加了“地贵伤农”的制度风险,后者伤的“农”不仅是农业生产者,更是动摇了农业的根本。土地流转租金的上涨短期看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但上涨过度则会打击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农民的租金收入也就难以为继。那么,土地流转租金到底多少才合理?租金高低由哪些因素来决定?以上一系列问题,在朱道林教授的最新力作——《土地经济学论纲》中可以找到明确的答案。商务印书馆 2022年10月出版
土地经济学初创于1924年,是土地科学领域中设立较早、理论体系较完善的学科之一。土地经济学源于经济学,经济学研究稀缺资源的配置问题,即如何用有限的资源满足人无限的需求,应用到土地上就是如何“地尽其用”,这方面包括在传统经济学研究范围中;但土地不是一般的资源,在追求“地尽其用”目标的同时,“地利”是否能共享也很重要,甚至有时候会决定“地尽其用”能否实现。因此,美国Ely教授提出的土地经济学研究框架中,把土地利用的公共政策作为土地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分类、土地整治、土地管控、农地保护、规划等),而私人土地利用中的生产经营活动则是放在了后面。当然这是在西方私有产权制度下发展起来的,也是为了解决土地私有、自由市场下的公共管理问题。土地经济学引入我国之后则经历了一个比较曲折的发展历程。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土地配置效率低下。改革开放后,土地又成为撬动地方经济的发力点。在这样的实践需求下,国内的土地经济学研究是侧重于“地尽其用”的。所以几乎所有的土地经济学教材都是依据土地的“资源”、“财产”、“资产”三种功能设置为三大板块。2022年10月,商务印书馆出版了朱道林教授的《土地经济学论纲》。通过研读,个人认为这本土地经济学的学术专著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兼具了“地尽其用”和“地利共享”的思想,既揭示了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在利用过程中的经济规律,又阐释了土地作为公共物品在利益分配中公权力干预的必要性。该书一开篇就明确提出“土地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土地经济关系的特殊性”,进而总结了土地的自然、经济、公共三大基本属性,尤其强调土地的公共属性,认为“土地的公共属性决定了土地资源配置利用与收益分配的特殊性”。基于此,将土地经济关系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的经济关系,目的是生产、创造财富;第二类是土地作为商品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其目的是财富的转移或集聚;第三类是土地作为公共产品所引起的经济关系,即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全书按照土地经济关系、土地产权关系、土地交易关系、土地投资关系和土地税赋关系分篇论述,并在相应的章节凝练出了5大土地经济定理:定理1: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土地价格最终来源于土地产出品价格。定理1-1:地租来源于土地的产出,地租的高低取决于土地产出品价格。定理1-2:在生产要素的分配关系中,地租占总产出的份额不宜高于三分之一。定理2:当公权力干预土地权利时,如果目标是公共利益,则有利于促进与实现土地合理利用;如果目标是私人利益,则会导致混乱,甚至引起社会问题。定理3:在一定的土地资源禀赋和技术水平下,土地供给弹性小于需要弹性,土地市场价格由需求决定。定理4:在特定的理想条件下(最优人口规模等),所有公共物品都可以用土地租金来融资。定理5: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对地租所征收的税负无法转嫁。这些简明扼要、掷地有声的原理,正是我们拨开现实复杂问题迷雾、探究问题解决之策的“密码”。回应最初提出的“地贵伤农”问题。作者在书中明确指出“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其价格必然来源于农业生产的产出品价格”、“在农产品市场价格不可能大幅度上升的背景下,农业生产所能承受的地租水平必然有限”、“希望通过提高农村土地流转价格来实现农业与农村发展,无异于‘拔苗助长’,甚至‘杀鸡取卵’,最终农业生产成本必然由于土地价格上涨而过高,导致农业生产难以为继,反而制约农业与农村发展”。那么土地流转租金到底多少才合理?定理1-2给出了具体的评判标准:在生产要素的分配关系中,地租占总产出的份额不宜高于三分之一。土地所有者获得的土地报酬不宜超出土地产出品价值的三分之一。因为地租来源于土地产出品价格,而生产的产出必然在土地、劳动力、资本三大要素间分配,其分配比例一定是相对稳定的,也应该是相对均衡的。道理竟是如此简单!该书开宗明义地提出“农用地的经济关系是土地经济分析的起点”,所以土地经济问题研究必须以农用地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然而,这并不表示对城市土地经济问题的忽视。相反,作者对城市土地经营与投资方面的论述更为精彩。特别是土地税赋的内容,史料详尽,贯通古今中外,为相关研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尤为可贵的是,该书专设了一节讲“经济学伦理与土地经济学规则”,提出土地经济学研究要遵循土地资源的基本属性;要注重土地的多重功能叠加下的协调规则,尤其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要遵循公平优先下的效率原则。作为一名土地科学教育与科研工作者,感到受益良多。《土地经济学论纲》值得反复研读!作者:中国农业大学土地科学与技术学院 段文技 副教授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 朱道林
审核 | 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