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复华牛啊,2000万的民间借贷官司,都能在高级法院再审翻盘

财富   2024-11-01 09:55   上海  
2022 7 8 ,公司收到了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整;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暂计算至2022620日利息人民币10,689,896.39元,利息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原告主张:20131230,被告因业务开展需要,向案外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大额借款,案外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被告指令的收款账号,将一笔人民币1,800万元的借款汇入被告一的账户,2017821日,被告又向案外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继续指令被告一账号为收款账号,案外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200万元借款汇入被告一的账号。20226月,案外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原告。
202354,公司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6民初27553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

20231030,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2民终856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20241030,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等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本案中,泉淳公司、舜杰公司均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证明其与复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证券代码:600624证券简称:复旦复华公告编号:临2024-055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涉案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整及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于2024430日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已将相关诉讼案件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其中1,800万元计入2013年,200万元计入2017年,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目前该案件将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1030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沪民申4787号)》(以下简称“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2278日收到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通知((2022)沪0106民诉前调7157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因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复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公司于2022714日下午1430分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09号审判大楼第六法庭进行庭前调解。详见公司于2022712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公司于202354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06民初27553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被告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逾期还款利息;驳回原告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鉴于涉诉案件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356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3.公司于20231030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沪02民终8569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拟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详见公司于2023111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4.公司于2023126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2023)沪民申4787号)》,公司因与上海泉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018日作出的(2023)沪02民终8569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于2023127日披露的《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41030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等情形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本案中,泉淳公司、舜杰公司均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证明其与复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于2024430日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已将相关诉讼案件本金按照借入时间点追溯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其中1,800万元计入2013年,200万元计入2017年,利息按照对应期间分别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目前该案件将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沪民申4787号)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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