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操纵市场案,上市公司上诉,三条理由:没有参与操纵;损失计算有误;应当照顾现有股民

财富   2024-11-04 07:44   上海  

此前,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徐长江欲减持其控股的文峰集团、新有斐大酒店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双方多次合谋后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股票,徐长江将部分文峰股份股权转让给徐翔,控制文峰股份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信息,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减持底价14元/股,超出部分五五分成。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大量减持文峰股份股票,徐翔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16个证券账户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文峰股份股票。

最终经认定,徐翔通过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卖文峰股票获利4.54亿元。徐长江减持后,按照约定应分给徐翔10余亿元,尚未支付。而徐长江减持套现67.62亿元,盈利51.49亿元,违法所得34.08亿元(包括按照约定应分给徐翔10余亿元)。 


徐翔、徐长江2017年均被判决操纵证券市场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此后,投资者根据刑事判决认定的结论对徐翔、徐长江等被告发起民事索赔。在经过多次庭审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证券时报》

20249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南京中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27.55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因不服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要事实与理由:

1、文峰股份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亦存在错误,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3本案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编号:临2024-061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l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阶段。

l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股份公司)为上诉人(原审被告)。

l涉案金额:人民币1,102,627.55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

l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49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苏01民初2281号】,南京中院就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27.55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95日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临2024-054)。

二、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因不服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暨应诉案件通知书》【(2024)苏民终1446号】及开庭传票,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峰股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

原审被告:徐翔、徐长江

(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判决内容(即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1、文峰股份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亦存在错误,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3本案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件二审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诉讼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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