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年前招商引资的力度:给矿!1吨煤只要2毛钱;合作方证大戴老板,早已因为互联网金融金矿入狱

财富   2024-11-09 07:48   上海  
该煤田煤炭资源储量总量为12.3113亿吨,可采储量7.62亿吨。
依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原告认为纳林河二号井田探矿权转让价为24.6226亿元,扣除被告已交款项,应补交差价22.235238亿元。
(24.6226亿元-22.235238亿元)/12.3113吨=0.1939
2013年,审计署赴内蒙古矿产资源审计组认为,原告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质动力煤转让价格不得低于2元的规定,要求重新评估后按差价补收转让款。
蒙大新能源,成立于2005年12月27日,其宗旨是为投资者创造最佳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落户,最终将基地建设成为高技术、高效益、高资源利用率,循环经济特征明显的新型能源化工基地。蒙大新能源公司的建成有效的改善了所属地区的投资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蒙大新能源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可以得到与之匹配的优惠资源
在公司的积极争取下,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 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将东胜煤田纳林河二号矿井探矿权转让给蒙大矿业公司。20081225日,原告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探矿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原告将纳林河二号井田探矿权依法转让给被告。
蒙大矿业通过矿权受让方式从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获得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探矿权,勘探费为6,297万元。
蒙大矿业2008年11月16日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号:T01120081101018879),勘查面积为139.39Km2。勘查项目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煤炭精查。该井田的勘探报告(精查)于2008年7月23日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获得了《内蒙古自治区东胜煤田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煤炭勘探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国土资矿评储字[2008]128号),并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备案(国土资储量字[2008]142号)。该煤田煤炭资源储量总量为12.3113亿吨(不粘煤91421万吨、长焰煤31692万吨),可采储量7.62亿吨,原定矿井规模500万吨/年,服务年限109年,目前,南京设计院正在对矿区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矿井规模、服务年限有可能调整。
2013年,审计署赴内蒙古矿产资源审计组认为,原告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质动力煤转让价格不得低于2元的规定,要求重新评估后按差价补收转让款。

依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原告认为纳林河二号井田探矿权转让价为24.6226亿元,扣除被告已交款项,应补交差价22.235238亿元。

20211月,乌审旗国资将蒙大矿业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蒙大矿业补缴探矿权转让价款21.06亿元。

20211230,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差额22.24亿元。

2022117,蒙大矿业收到一审判决书。

诉讼对公司的实际影响金额为17.9亿元,占公司2020年年末净资产的14.78%公司未及时对该诉讼进行披露,亦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直至2022412日,才披露蒙大矿业涉及诉讼的有关情况和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20229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07号)。

20238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9号)和《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号)。

202411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82024003号),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证券代码:000683证券简称:远兴能源公告编号:2024-077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1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82024003号),因公司涉嫌未及时披露参股子公司重大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后,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1.20211月,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就其与公司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事项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30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2412日,公司就乌审旗国资与蒙大矿业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披露了《关于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9)。

2.20229月,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20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20211月,乌审旗国资将蒙大矿业诉至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蒙大矿业补缴探矿权转让价款21.06亿元。20211230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蒙大矿业向乌审旗国资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差额22.24亿元。2022117日,蒙大矿业收到一审判决书。该诉讼对公司的实际影响金额为17.9亿元,占公司2020年年末净资产的14.78%。公司未及时对该诉讼进行披露,亦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直至2022412日,才披露蒙大矿业涉及诉讼的有关情况和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该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4.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3.20238月,公司收到内蒙古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9号)和《关于对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1号),内蒙古证监局认为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且公司董事长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釆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对公司董事长宋为兔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要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内蒙古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该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在此对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九日


证券代码:000683证券简称:远兴能源公告编号:2022-029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后已上诉,二审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蒙大矿业为被告,是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公司持有蒙大矿业34%的股权。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22,352.3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115.9419万元。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一审判决后,蒙大矿业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尚未开庭,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期,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审旗国资”“原告”)与公司参股子公司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大矿业”“被告”)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蒙大矿业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现将诉讼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

原告:乌审旗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0812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探矿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原告将纳林河二号井田探矿权依法转让给被告。2013年,审计署赴内蒙古矿产资源审计组作出的《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至2012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相关资金征管情况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认为,原告违规委托不具备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纳林河矿区,违反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质动力煤转让价格不得低于2元的规定,要求重新评估后按差价补收转让款。2016年,原告委托广实会计师事务所对纳林河二号井田探矿权精查许可证进行评估,价值为234,450.73万元。原告依据无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结果确定探矿权转让合同的价格,违反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低价转让探矿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探矿权转让合同书》中的价格条款应为无效。按照煤炭领域违规违法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原告依据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认为纳林河二号井田探矿权转让价为246,226万元,扣除被告已交款项,应补交差价222,352.38万元。

二、诉讼结果情况

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纳林河矿区二号井田探矿权转让合同书》中的价格条款无效,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差额222,352.38万元,案件受理费1,115.9419万元由被告负担。经了解蒙大矿业已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诉讼仲裁情况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1.本案处于上诉阶段,目前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2.20091210日,公司、上海证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能源”)三方签署了《乌审旗蒙大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暨增资扩股协议》,公司将所持蒙大矿业51%股权转让给中煤能源。协议约定,基准日(2009630日)之后实际发生的,应当由蒙大矿业承担的矿权价款由原股东方承担。鉴于该协议签订后涉及煤炭资源的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要求,本次诉讼和上述协议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其他情况

1.公司将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市场化和依法依规的原则,详细梳理上述相关协议内容,并积极与相关各方保持密切沟通,全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远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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