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同洲电子案:财务造假责任判定背后的行业警示与反思
同洲电子因财务造假引发的投资者诉讼案,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引发广泛关注。其中,对各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尤其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30% 责任、昔日财务总监颜小北承担 60% 责任这一判定,有着深刻的行业警示意义。
从审计机构角度看,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30% 连带赔偿责任,这一结果凸显了审计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 “看门人” 职责。在证券市场,投资者依赖审计报告进行投资决策,审计机构需秉持专业、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进行严格把关。若审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如在审计过程中未发现财务造假,便会对投资者造成误导,损害市场信心。瑞华此次承担责任,警示着审计行业要持续加强内部质量控制,提升审计人员专业素养,强化风险意识,避免审计失败。这也促使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审计机构的监管力度,提高审计质量标准,促使审计行业健康发展。
对于昔日财务总监颜小北等高管而言,承担 60% 的高额责任,明确了高管在公司财务信息真实性方面的首要责任。财务造假往往与高管的决策和行为紧密相关,高管有义务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一判决结果让公司高管深刻认识到,一旦参与或放任财务造假,必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和经济赔偿,从而对其行为形成强大的约束。
从投资者保护角度,这一判决结果保障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遭受损失,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彰显了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维护。同时,也提醒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要增强风险意识,不能仅仅依赖公司的财务报告,还需综合分析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同洲电子财务造假案的判决,对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监管部门和投资者都敲响了警钟。各方应从中吸取教训,共同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上市公司要坚守诚信底线,审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投资者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资本市场。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0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罗王来等 40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3056695.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375.55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3民初161、279、2971、2974、2976、2979、2987、2988、2991、3000、3007、3015、3223-3226、3232-3235、4412、5132、5135、5137、5141、5399、5406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罗王来等40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21日、
2024 年9月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2024-112)。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公司向罗王来等40名投资者赔偿损失3056695.6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375.55元);
(二)被告袁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颜小北、袁团柱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6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贺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2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吴远亮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15%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侯颂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1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潘玲曼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5%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被告王健峰、王特、欧阳建国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5%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被告李宁远、陈友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3%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驳回各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最终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月15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5-003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公司向洪进利、陈玲飞等186名投资者赔偿损失11463149.81元;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26240.83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民终1401-1428、1430-1433、1769、17711825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洪进利、陈玲飞等186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二审判决。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7日、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0、2023-104)以及公司于2023年7月6日、2023年12月27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2023-114)。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系列案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26240.83元,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该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本院不作清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公司已按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果计提预计负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