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化企业上市及再融资操作指南,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上市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以下简称《经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投资文化产业。
文化企业上市及再融资操作指南
一、各板块定位及适用性
主板
定位:成熟大型企业,盈利能力稳定。
适用企业:规模大、盈利稳定的文化企业(如出版集团、大型影视公司)。
创业板
定位: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
适用企业:处于成长期的中型文化企业(如新媒体、数字内容公司)。
科创板
定位:科技创新型企业,强调“硬科技”属性。
适用企业:技术驱动的文化科技企业(如AI内容生成、VR/AR技术公司)。
北交所
定位:创新型中小企业,与新三板衔接。
适用企业:中小型文化企业(如动漫工作室、文创设计公司)。
二、上市门槛对比(注册制下最新标准)
三、上市操作步骤
改制与辅导
股改: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备案: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上市辅导,并向证监局备案(通常3-6个月)。
申报与审核
提交材料:招股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交易所问询:多轮问询回复(科创板/创业板审核周期约6-12个月)。
注册与发行
证监会注册: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证监会注册。
路演与定价:确定发行价格,进行投资者路演。
挂牌上市:完成发行后正式上市交易。
四、再融资方式及条件
主要方式
定向增发: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新股(需锁定6个月)。
可转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需满足转股条件)。
配股:向原股东按比例配售新股(需股东大会通过)。
核心条件
最近3年无虚假记载,无重大违法行为。
再融资规模不超过净资产的30%(主板/创业板)或50%(科创板)。
需符合板块定位(如创业板再融资需支持主营业务发展)。
五、注意事项
行业特殊性
内容合规:影视、游戏等内容需通过主管部门审查(如广电总局、版号审批)。
知识产权:确保核心IP权属清晰,无侵权纠纷。
财务规范
收入确认:文化企业收入模式多样(如版权分销、会员订阅),需符合会计准则。
研发费用:科创板企业需明确研发投入归集逻辑。
法律风险
版权纠纷:避免因版权问题引发诉讼(如影视剧本、音乐授权)。
数据合规:用户数据收集需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
政策动态
文化监管:关注国家对文娱行业的调控政策(如限薪令、内容审核收紧)。
上市支持:部分地区对文化企业上市有补贴(如北京市最高补贴300万元)。
六、案例分析
案例1:华策影视(创业板上市)
定位为影视内容制作商,通过展示IP储备和持续盈利能力满足创业板成长性要求。
案例2:米哈游(未上市,对标科创板)
作为游戏公司,若申报需突出技术研发(如游戏引擎、AI生成内容)的“硬科技”属性。
七、总结建议
选择合适板块:
大型传统企业→主板;科技驱动型→科创板;中小型创新企业→北交所。
提前规范治理:
确保财务、法律、业务合规,避免上市前“突击整改”。
借助政策红利:
关注国家对文化产业的扶持政策(如税收优惠、专项基金)。
最终目标:通过合规运作和精准定位,实现资本赋能,推动文化内容与技术深度融合。
学习笔记: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文化高质量发展是当下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一环,这份政策从多个维度为文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对国家文化繁荣、经济增长、社会进步意义深远。
财政支持:文化发展的资金后盾
投入机制与资金引导:建立与文化强国建设、国家财力适配的财政投入机制,完善多元化投入,优化资金使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如对文化设施建设、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等项目的资金支持,能调动各方积极性,推动文化事业全面发展。
重点领域与区域倾斜:支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文化原创、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等。资金向农村、老少边穷地区倾斜,助力缩小城乡、区域文化发展差距,推动文化资源均衡配置。
文化产业与国有资本:中央财政持续安排专项资金推动文化产业项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持国有文化企业,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在 2027 年底前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为文化产业和企业发展提供有力资金支持。
税收优惠:文化发展的减负利器
政策延续与落实:继续落实宣传文化、文化企业发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等减免,减轻文化企业负担,激发文化市场活力。
转制企业税收优惠: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在规定时间前转制为企业,在特定时期享受税收减免,有力支持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改革。
金融服务:文化发展的资金纽带
银行信贷与保险服务:银行加大对文化企业支持,优化信贷管理,推动综合融资成本合理,围绕文化遗产保护开展金融服务;保险机构提供知识产权、文化遗产等领域保险产品,降低文化单位经营风险。
资本市场与投资引导:支持文化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
无形资产融资创新:完善无形资产融资体系,优化版权质押登记流程,提高融资便利化水平,为文化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融资创造条件。
科技创新:文化发展的新引擎
融合机制与规划支持: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机制,在科技发展规划中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如培育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设立文化科技重点专项,推动文化建设数字化、信息化转型。
平台建设与成果转化: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企业、园区发展,布局科技创新平台,健全服务体系,加速成果转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鼓励文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基础设施与内容建设:加强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搭建数据服务平台,建设人工智能数据集和大模型,提升文化贸易数字化水平,加强数字文化内容建设和国际化发展。
用地保障:文化发展的空间支撑
文化企业用地保障:依法依规保障文化企业合理用地需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土地,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划拨、有偿使用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配置,解决文化企业发展的用地问题。
文化遗产用地管理:探索适应古遗址、文物建筑等保护要求的用地管理机制,在保护文化遗产的同时,为文化遗产相关项目建设提供用地支持。
收入分配:激发文化人才活力的关键
文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合理核定文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绩效工资向业务骨干、一线人员、关键岗位倾斜,落实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政策,激发文化事业单位人员积极性。
国有文化企业工资管理:对特定国有文化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周期管理,对承担重大文化活动(工程)的企业单独核算、考核,支持企业运用中长期激励政策,提高企业效率和员工积极性。
支持转制企业:助力文化体制改革的保障
社会保险与年金支持:转制文化企业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支持建立企业年金,解决转制企业员工的社保和退休收入问题。
医疗保障与经费拨付:转制文化企业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按规定执行,原事业编制内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正常事业费等按规定继续拨付,保障转制企业人员权益。
组织实施:政策落地的保障
部门协作与责任落实:多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合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压实责任,完善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
这份政策全面系统,涵盖文化发展的各个方面,为文化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支持,是推动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指南。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00021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25年01月20日
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办发〔2025〕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
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
国办发〔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等有关部门拟定的《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
一、关于财政支持
(一)建立健全与文化强国建设和国家财力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保障文化领域重点规划和项目支出。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方式,强化财政资金在优化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供给中的引导作用,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建设。深化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统筹用好中央对地方文化领域转移支付资金,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倾斜,推动城乡文化资源均衡配置、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
(二)支持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推动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提高文化原创能力,重点支持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影视、动漫等领域精品创作。鼓励因地制宜布局文化设施,打造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对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提供延时错时服务的激励政策,提高公共文化设施服务无障碍和适老化程度。面向未成年人等加大公共文化服务提供力度,引导扶持群众性文化活动和赛事。推动完善国有文艺院团建设发展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支持全媒体、文化云等建设,支持构建适应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加大对超高清节目创作生产、频道建设、传输服务的支持力度,促进超高清端到端全产业链优化升级,持续推动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建设新型广电网络。支持对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系统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传统村落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支持文化遗产防灾减灾救灾及安全监测体系建设。支持海外文化机构建设和合作,支持文化遗产领域国际交流合作和国际发展援助,支持国家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发展,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促进文化企业和产品、服务“出海”。
(三)2027年年底前,中央财政继续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投入方式,推动实施重大文化产业项目,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渠道,支持国有文化企业落实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2027年年底前省属重点文化企业可免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关于税收优惠
(四)落实《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公告2023年第71号)等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三、关于金融服务
(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对文化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和服务水平。发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效能和指导作用,推动文化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保持在合理水平。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完善文化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优化文化企业信贷管理体系,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文化遗产保护探索开展相关金融服务。提升对外文化投资便利化水平,为文化贸易企业提供优质跨境结算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面向文化单位的保险业务,提供知识产权、影视作品、舞台艺术、文化遗产等领域保险产品和服务。
(七)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等上市和再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更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投资文化产业。
(八)完善文化企业无形资产确权、登记、托管、投资、流转和处置体系,健全无形资产抵押、质押贷款等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完善版权登记体系,优化版权质押登记流程,提高版权融资服务便利化水平。
四、关于科技创新
(九)探索文化和科技融合的有效机制,支持利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技术改进文化创作生产流程,推动实现文化建设数字化赋能、信息化转型。在国家和地方科技发展规划中进一步加大对文化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新闻媒体、文化遗产等领域培育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支持文化领域培育建设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研究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设立文化科技相关重点专项,围绕重大需求加强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系统集成。研究制定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支持文化和科技融合企业、园区发展,加快布局文化科技创新平台。健全文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速文化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完善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推进文化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鼓励文化企事业单位开展文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文化领域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加强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建设文化领域人工智能高质量数据集,支持文化领域大模型建设。提升文化贸易数字化水平,加强数字文化内容建设和国际化发展。
五、关于用地保障
(十)依法依规保障文化企业合理用地需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探索适应古遗址、古墓葬、文物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传统村落等保护要求的用地管理机制。
六、关于收入分配
(十一)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合理核定文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完善内部分配制度,绩效工资向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业绩的人员倾斜、向一线人员倾斜、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落实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政策,允许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方式,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并以适当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十二)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以及投入产出期阶段性明显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国有独资、控股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同意,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对承担国家重大文化活动(工程)的企业,经认定可单独分类核算、分类考核。支持国有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筹运用股权激励、员工持股、项目跟投等中长期激励政策,以价值创造为导向,激发活力、提高效率。
七、关于支持转制企业
(十三)转制文化企业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支持转制文化企业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退休后收入水平。
(十四)转制文化企业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也可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纳入离休人员医药费单独统筹,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十五)原事业编制内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财政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拨付;转制前人员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尚未解决的,转制时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解决;转制后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
八、关于组织实施
(十六)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压实责任,完善政策,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