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上市公司连续六年财务造假被罚千万,昔日审计机构竟已悄然解散!

财富   2025-02-03 10:09   广东  


 

一家纺织公司如何靠“做假账”骗了6年,最终被罚千万?

一、造假手法:虚增收入、少报成本,玩数字游戏

1. 虚增收入

假贸易充数:2016-2022年,通过虚构没有实际交易的贸易合同,假装公司卖了很多货。比如2022年虚增收入13亿元,相当于凭空捏造了1个中型企业的年销售额。

重复记账:同一笔销售先提前确认收入,过段时间再记一次。比如2020年重复确认收入2.1亿元,相当于“一张发票用两次”。

母子公司的“左右手互倒”: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虚假买卖棉花、棉纱,合并报表时故意不抵消,虚增收入。例如2018年虚增收入1.15亿元,相当于“自己卖给自己,假装生意红火”。

2. 少报成本

篡改原材料账目:通过少记原材料采购量或金额,让成本看起来更低。例如2021年少记成本7.49亿元,相当于“假装买原料只花了一半的钱”。

虚增存货:少报成本导致存货虚高,2019年虚增存货18.37亿元,占总资产近20%,相当于“仓库里堆满空气,账上却显示全是货”。

3. 研发费用造假

拆分生产成本充研发:把生产线上的人工、材料费用伪装成研发投入,骗取政策补贴和税收优惠。比如2020年虚增研发费用1.57亿元,相当于“把车间工人的工资算进科研经费”。

二、审计机构:从“盖章认证”到解散跑路

1. 亚太所的角色

连续6年“无保留意见”:2016-2021年,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收取60-90万元审计费,却对造假视而不见,年年出具“账目没问题”的报告。

疑点重重:2022年新换的会计师事务所(河南守正)发现问题,给出“无法表示意见”(相当于“这账我看不懂,不背锅”),而亚太所此时已解散。

2. 审计机构结局

解散改名:2024年底,亚太所更名为“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彻底退出审计行业,经营范围只剩咨询,不再涉及审计。

甩锅跑路:改名后无需承担审计责任,但多年失职已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处罚结果:千万罚款、高管禁入市场

1. 公司处罚

罚款1000万元:相当于公司6年造假期间平均年利润的10%(实际虚增利润最高达年利润的10倍)。

责令整改:需重新梳理账目,但公司已于2024年退市,整改意义有限。

2. 高管追责

董事长魏学柱: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罚款500万元(相当于其多年年薪总和)。

财务总监许勤芝:10年市场禁入,罚款400万元。

其他高管:罚款50-300万元不等,多人被警告。

四、为何能骗6年?审计失职是关键

审计机构“装瞎”:亚太所连续6年未发现异常,甚至可能配合造假(如默认虚假贸易)。

监管滞后:直到2023年更换审计机构后问题才暴露,显示日常监管存在漏洞。

利益驱动:高管通过虚增利润推高股价,套现或获取奖金;审计机构为保住客户选择“放水”。

五、普通投资者如何避坑?

警惕“完美财报”:连续多年利润高增长但现金流差(如新野纺织虚增利润却现金流紧张)。

关注审计意见:若审计报告出现“无法表示意见”或频繁更换事务所,需警惕财务风险。

分散投资:避免重仓单一股票,尤其对业务复杂、关联交易多的公司保持谨慎。

一句话总结:

这家公司靠“数字魔术”伪装成盈利企业,审计机构全程“闭眼盖章”,最终骗局败露,高管被罚、审计所跑路,留下一地鸡毛。普通股民需擦亮眼,别被“漂亮财报”迷了眼!

 

天眼查信息显示,2024 12 26 日,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正式更名为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在这一年变更为赵青。

在业务范围方面,北京郎鉴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涵盖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税务服务、破产清算服务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该中心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值得注意的是,其业务范围已不再包含审计业务,这意味着亚太(集团)在重罚等问题的影响下,正式宣布退出审计市场。

2024 8 8 日亚太(集团)被财政部暂停执业资格处罚以来,该机构不断注销分所。截至目前,累计已有 16 家分所被注销。例如,2024 12 23 日,上海市财政局发布了《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执业许可注销公告》,公告表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于 2024 12 16 日向上海市财政局报送了注销分所执业许可的备案材料,上海市财政局于 2024 12 23 日注销了该分所的执业证书。随着亚太(集团)的更名和业务范围调整,其在审计领域的历史也画上了句号。

 

根据提供的信息,2016 - 2021 年期间,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相关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具体如下:

 

2021年报

审计日期:2022-04-28

会计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名注册会计师:崔玉强, 赵灿

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

实付审计费用:900,000.00CNY

2020年报

审计日期:2021-04-21

会计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名注册会计师:崔玉强, 赵灿

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

实付审计费用:700,000.00CNY

2019年报

审计日期:2020-04-24

会计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名注册会计师:崔玉强, 赵灿

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

实付审计费用:600,000.00CNY

2018年报

审计日期:2019-04-08

会计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名注册会计师:崔玉强, 宋新军

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

实付审计费用:600,000.00CNY

2017年报

审计日期:2018-04-09

会计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名注册会计师:宋新军, 崔玉强

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

实付审计费用:600,000.00CNY

2016年报

审计日期:2017-04-19

会计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名注册会计师:郭德功, 宋新军

审计意见:无保留意见

实付审计费用:650,000.00CNY

 

 

公告编号:2025-005号证券代码:400218证券简称:新纺3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或“公司”)于202442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野县汉华街道书院路15号。

经查明,新野纺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野纺织虚增、虚减营业收入,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 新野纺织以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

2016 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及子公司通过与外部业务主体之间不具有商业实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230,769,367.22 元,虚增营业成本230,769,367.22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76,808,093.62 元,虚增营业成本376,808,093.62元;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76,413.521.45 元,虚增营业成本 594,586,571.57 元,虚增利润总额81,826,949.88 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1,248,292,575.59 元,虚增营业成本1,162,222,148.81 元,虚增利润总额 86,070,426.78 元;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763,278,484.94 元,虚增营业成本868,613,960.73元,虚减利润总额105,335,475.79元;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816,543,078.67元,虚增营业成本808,076,293.09元,虚增利润总额8,466,785.58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1,308,659,414.88元,虚增营业成本1,329,380,874.55 元,虚减利润总额20,721,459.67 元。

(二) 新野纺织以重复确认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2020 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在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提前对部分销售业务确认收入,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再次确认收入,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并虚增或虚减利润总额。其中,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214,754,652.92元,虚增营业成本151,031,328.16 元,虚增利润总额 63,723,324.76 元;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42,274,596.90 元,虚增营业成本 33,082.770.05 元,虚增利润总额 9,191,826.85元;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3,578,346.46元,虚增营业成本4,718,206.06元,虚减利润总额1,139,859.60 元。

(三) 新野纺织以母子公司之间购销业务等虚增、虚减营业收入

新野纺织与子公司之间以购销棉花、棉纱业务所开具的发票作为确认收入依据,与实际情况不符,母子公司之间合并抵销不准确,导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96,804,453.34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8,378,779.79元,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114,847,273.19元,2019年虚减营业收入33,463,735.89元,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55,846,361.10元,2021年虚减营业收入192,180,639.87元,2022年虚减营业收入54,004,603.39元。

二、新野纺织虚减、虚增营业成本,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2021年,新野纺织通过调整原材料入账数量、金额或凭证,虚增产成品数量等方式虚减营业成本。其中,2016年虚减营业成本407,336,236.27元,2017年虚减营业成本490,396,266.71元,2018年虚减营业成本270,382,948.85元,2019年虚减营业成本715,047,697.44元,2020年虚减营业成本533,420,583.38元,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748,794,987.89元。2022年虚增营业成本585,196,740.52元。

三、新野纺织虚增存货,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因虚减营业成本等因素影响,导致虚增存货。

其中,2016年虚增存货396,692,050.48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5.00%2017年虚增存货916,140,513.06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0.05%2018年虚增存货1,603,235,873.84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16.43%2019 年虚增存货1,836,650,855.70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9.22%2020 年虚增存货1,903,560,824.92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18.69%2021 年虚增存货2,505,006,490.84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 23.71%2022 年虚增存货220,135,774.33 元,占当年报告期末总资产的3.26%。以上虚增存货均不考虑存货跌价准备影响。

四、新野纺织虚增研发费用,导致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2022年,新野纺织通过拆分生产成本计入研发费用等方式虚增研发费用。其中,2016年虚增研发费用145,689,276.86元,2017年虚增研发费用161,430,520.00 元,2018 年虚增研发费用182,711,331.72 元,2019 年虚增研发费用184,918,136.28 元,2020 年虚增研发费用156,715,336.95 元,2021 年虚增研发费用163,025,099.78 元,2022 年虚增研发费用101,186,735.00 元。

综上,2016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327,573,820.56元,虚减营业成本176,566,869.05 元,虚增研发费用145,689,276.86元,虚增利润总额358,451,412.75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59.81%2017,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415,186,873.41 元,虚减营业成本113,588,173.09元,虚增研发费用161,430,520.00元,虚增利润总额367,344,526.50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15.62%2018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791,260,794.64元,虚增营业成本324,203,622.72元,虚增研发费用182,711,331.72元,虚增利润总额284,345,840.20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65.78%2019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1,214,828,839.70元,虚增营业成本447,174,451.37元,虚增研发费用184,918,136.28元,虚增利润总额582,736,252.05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80.47%2020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1,033,879,498.96 元,虚增营业成本486,224,705.51 元,虚增研发费用156,715,336.95 元,虚增利润总额390,939,456.50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99.63%2021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666,637,035.70元,虚增营业成本 92,364,075.25 元,虚增研发费用 163,025,099.78 元,虚增利润总额411,247,860.67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1,013.30%2022 年,新野纺织虚增营业收入1,258,233,157.95 元,虚增营业成本1,919,295,821.13 元,虚增研发费用101,186,735.00 元,虚减利润总额762,249,398.18 元,占当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的53.41%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银行流水、会议决议、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新野纺织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

“魏学柱、许勤芝、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作为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魏学柱、许勤芝、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万华楠作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魏学柱、许勤芝、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肖新宅作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21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许勤芝、陶国定、王峰、韩振平、赵娜、肖新宅、郑军辉作为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新野纺织2022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为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宋锐、韩振平、白普、赵娜、郑军辉及相关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提出相关意见。我局综合考虑各当事人的职务职责、参与情况、知悉程度、任职时长、作用大小、配合调查等相关事实和情节,对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白普、郑军辉的量罚适当,并无不妥,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宋锐、韩振平、赵娜酌情减轻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魏学柱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许勤芝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陶国定、吴勤霞、王峰、鲁西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宋锐、白普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韩振平、赵娜、万华楠、肖新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郑军辉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魏学柱时任新野纺织董事长,组织、策划涉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案时间长、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魏学柱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许勤芝作为新野纺织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根据魏学柱授意安排,组织实施财务造假,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勤芝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魏学柱、许勤芝二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2. 敬请投资者关注公司上述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公司所有信息以指定平台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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