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涉及的专利,当年被上海法普罗用来维权,起诉上市公司亚士创能的主营产品“真金防火保温板”侵害发明专利权,索赔标的高达6000万元。
然而,干净利索的,被无效掉了!
垂涎的6千万打了水漂,很可能技术白白的被“合法侵权”了,法普罗估计会很憋屈。
原因呢,并非对手太强大,而是专利文本有缺陷。
此专利为:
专利号:200910200286.7
发明名称:发泡酚醛树脂组合物
专利权人:上海法普罗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两者仅仅调换了位置,这是因为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时,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导致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生了变化,从而使得对比文件2成功上位,本质上并无实际差别。
因此,在实审程序中审查员的观点是:
此专利具备创造性,可以授权
然而,无效程序中,面对同样的对比文件,复审委的意见迥然相异:
此专利没有创造性,驳回
由于国知局查询系统的限制,无法直接获知专利权人在答复一通审查意见时,是如何陈述理由的,让审查员很痛快的给予了授权。但从公开文本与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的变化,可以判断审查员认可的区别特征是什么。
如上所示,红框部分是一通答复中专利权人的修改,这个修改被审查员给予了认可,并成为了授权的权利要求1,即,审查员认为此特征构成了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也正是这个区别特征使得权1的技术方案具备了创造性。
然而,复审委确否定了这个认定。
为什么?
从驳回决定书的内容,可以看出复审委的观点依据。这个很重要,毕竟官大一级压死人,谁说了算就听谁的。
先看复审委的核心观点内容:
什么意思呢?
复审委认为,没有数据证明用量的差异带来了特别优异的技术效果。虽然本专利的实施例多达7个,但均没有提供与对比文件1的对比的数据,因此没有实质上的作用。
那么,本专利的实施例提供的效果数据到底是什么呢?参见如下:
数据上得到的结论是:
虽然7个实施例的组分不同,工艺不同,但是效果都挺好,没有什么差异。
即:
组分、含量和工艺的变化,不会带来效果的差异。
这个效果数据,几乎决定了专利注定被无效掉的命运。
这也给专利文本的撰写,敲响了警钟。
在目前的专利审查实践中,大量高分子和材料化学领域的专利文本中,记载的效果数据往往很单薄,并没有体现出不同实施例之间的差异,仅仅说明每个实施例的技术方案均带来了符合行业标准的效果。本专利就符合这种情形:
对于这类的效果数据,在实审中部分审查员给予了认可,发出了授权。
然而,一但进入无效程序,在更加严格的审查程序中,不稳定的隐患很可能会爆发,导致专利倒在了无效程序,从而使得专利权人的技术成果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权。
启示:
专利授权固然重要,但对于真正的研发成果,在专利的撰写阶段就要注重专利权的稳定性,才能有效的防止技术被抄袭,避免在维权阶段弱不禁风,一吹就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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