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鉴定意见也能成为成败关键

文摘   2025-01-07 17:04   北京  

专利侵权纠纷中,若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公开了其具体成分、含量或其他各项参数,则将其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直接进行比对去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较为简单方便,但更多的情况则是被诉侵权产品未公开相关特征,因此,需要专利权人或被诉侵权方去委托第三方检测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参数,以便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此时,可能会涉及到鉴定意见的使用。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其在部分侵权纠纷案件中具有关键性作用。笔者以一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为例,对鉴定意见在侵权纠纷中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复合透水砖及用于制作复合透水砖表层的混合料(公开号:CN101528630A);
专利权人:北京仁创生态环保科技股份公司;
被诉侵权方:北京英辉创业建筑材料厂;
该案先后经历了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行政诉讼一审以及行政诉讼二审等,由于案情较为复杂,本文不再一一列举,仅就鉴定意见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涉案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复合透水砖,其特征在于:该透水砖包括透水表层和透水基层,透水表层和透水基层紧密结合为一体;透水表层和透水基层中分别包含有骨料和包覆骨料的粘结剂;所述透水表层中的粘结剂中至少包含有亲水性粘结剂;所述的透水表层中的骨料粒径为0.05mm-2mm,所述的透水表层中的骨料为石英砂;所述透水表层中的亲水性粘结剂占透水表层中粘结剂的1~60%;所述的透水表层中的亲水性粘结剂为亲水性树脂粘结剂;所述的透水基层中的粘结剂中包括水泥,所述的透水基层中的骨料的颗粒粒径为2mm-10mm。
被诉侵权产品:英辉材料厂生产的“透水砖”。
对于被诉侵权产品,北京智慧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同时受理了委托人分别为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方的鉴定申请,出具了以下两份鉴定书

鉴定书1(受专利权人委托)认为被鉴定物包含以下6个技术特征:

1、“砖”为透水砖;

2、“砖”分为表层和基层,表层和基层紧密结合为一体;

3、表层由表层砂粒(沙子)组成,表层砂粒(沙子)通过粘结剂结合为一体;基层由基层砂粒(石子)组成,基层砂粒(石子)通过粘结剂结合为一体;

4、表层砂粒(沙子)主成分为石英砂,基层砂粒(石子)主成分为碳酸钙;

5、表层砂粒(沙子)的粒径范围为0.075-0.85mm;

6、基层砂粒(石子)的粒径范围为2.12-14.79mm。


鉴定书2(受被诉侵权方委托)认为被鉴定物包含以下4个技术特征:

1、“砖”透水,“砖”表层使用的粘结剂成分及比例(质量百分比)为1号溶液:双酚A环氧树脂79-80%、聚醚11-12%、乙醇8-9%、甲苯0.5%-1.0%;2号溶液;2号溶液主要为胺类化合物,其中,聚醚为亲水性粘结剂;

2、1号溶液和2号溶液组合的粘结剂中聚醚的质量百分比为7.86-10.37%,1号溶液中聚醚的质量百分比为11-12%;

3、聚醚为亲水性树脂粘结剂;

4、“砖”基层粘结剂包括水泥。




本案中关于鉴定意见涉及2个关键点:

其一,鉴定意见书的客观真实性。

被诉侵权方提出鉴定书2与行政阶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一致(鉴定书2涉及到商业秘密,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不认可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同时认为对粘结剂的认定和聚醚是否起到粘结剂的作用有争议。对此,法院认为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材料为合法取得且鉴定专家具有鉴定资格,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上述鉴定意见书存在客观真实性的问题,因此不支持被诉侵权方的主张。

其二,基于全面覆盖原则,将鉴定意见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描述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其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了包括:
①一种用于雨水收集、水循环或水过滤净化的复合透水砖;
②所述透水砖包括透水表层和透水基层,透水表层和透水基层紧密结合为一体;
③透水表层和透水基层中分别包含有骨料和粘结骨料的粘结剂;
④所述骨料为石英砂在内的共计多个技术特征。

以特征④为例,鉴定意见记载“表层砂粒(沙子)主成分为石英砂”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相同,鉴定意见记载“基层砂粒(石子)主成分为碳酸钙。”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不同。但对于骨料的选取,主要成分是碳酸钙作为基层骨料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从技术角度看,石子和沙子是从尺寸方面区分的,尺寸小为沙子,尺寸2-10mm为石子,因此,基层骨料的选择主要是尺寸的选择,与具体材料关系不大,其中石子并未限定材质,即可以是多种材质的石子。即,就该特征来说,其是等同的特征。此处其余特征的比对不再一一赘述。法院综合各个特征的比对情况,再基于全面覆盖原则,最终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各方当事人均可以充分利用鉴定意见,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对于鉴定意见的使用,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鉴定意见可以作为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产品比对的依据,其证明力较高,若无相反证据一般不易被推翻;
2.专利权人或被诉侵权方均可以委托第三方出具鉴定意见,证明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
3.对于委托鉴定的当事人,需要注意鉴定程序的合法性,以及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均具有鉴定资格,从而才可确保鉴定意见的专业性和可信度;
4.对于质疑鉴定意见的一方而言,若质疑鉴定意见书存在客观真实性的问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若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则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供稿部门:精金石\综合实务部
作者:张天琦




推荐阅读



点击阅读原文获取直播课程学习资料

精金石
真的懂专利,布局能落地。V:18500769978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