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中,若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公开了其具体成分、含量或其他各项参数,则将其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直接进行比对去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较为简单方便,但更多的情况则是被诉侵权产品未公开相关特征,因此,需要专利权人或被诉侵权方去委托第三方检测被诉侵权产品的相关参数,以便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此时,可能会涉及到鉴定意见的使用。
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其在部分侵权纠纷案件中具有关键性作用。笔者以一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为例,对鉴定意见在侵权纠纷中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
鉴定书1(受专利权人委托)认为被鉴定物包含以下6个技术特征:
1、“砖”为透水砖;
2、“砖”分为表层和基层,表层和基层紧密结合为一体;
3、表层由表层砂粒(沙子)组成,表层砂粒(沙子)通过粘结剂结合为一体;基层由基层砂粒(石子)组成,基层砂粒(石子)通过粘结剂结合为一体;
4、表层砂粒(沙子)主成分为石英砂,基层砂粒(石子)主成分为碳酸钙;
5、表层砂粒(沙子)的粒径范围为0.075-0.85mm;
6、基层砂粒(石子)的粒径范围为2.12-14.79mm。
鉴定书2(受被诉侵权方委托)认为被鉴定物包含以下4个技术特征:
1、“砖”透水,“砖”表层使用的粘结剂成分及比例(质量百分比)为1号溶液:双酚A环氧树脂79-80%、聚醚11-12%、乙醇8-9%、甲苯0.5%-1.0%;2号溶液;2号溶液主要为胺类化合物,其中,聚醚为亲水性粘结剂;
2、1号溶液和2号溶液组合的粘结剂中聚醚的质量百分比为7.86-10.37%,1号溶液中聚醚的质量百分比为11-12%;
3、聚醚为亲水性树脂粘结剂;
4、“砖”基层粘结剂包括水泥。
本案中关于鉴定意见涉及2个关键点:
其一,鉴定意见书的客观真实性。
被诉侵权方提出鉴定书2与行政阶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一致(鉴定书2涉及到商业秘密,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不认可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同时认为对粘结剂的认定和聚醚是否起到粘结剂的作用有争议。对此,法院认为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材料为合法取得且鉴定专家具有鉴定资格,在案证据无法证明上述鉴定意见书存在客观真实性的问题,因此不支持被诉侵权方的主张。
其二,基于全面覆盖原则,将鉴定意见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描述同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对,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以特征④为例,鉴定意见记载“表层砂粒(沙子)主成分为石英砂”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相同,鉴定意见记载“基层砂粒(石子)主成分为碳酸钙。”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不同。但对于骨料的选取,主要成分是碳酸钙作为基层骨料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同时,从技术角度看,石子和沙子是从尺寸方面区分的,尺寸小为沙子,尺寸2-10mm为石子,因此,基层骨料的选择主要是尺寸的选择,与具体材料关系不大,其中石子并未限定材质,即可以是多种材质的石子。即,就该特征来说,其是等同的特征。此处其余特征的比对不再一一赘述。法院综合各个特征的比对情况,再基于全面覆盖原则,最终判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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