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专利申请号:201320862896.5;
实用新型名称:“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
小编看了一下,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项多达127项,可见专利权人对该专利极为重视,该专利的无效难度也极大,但为什么会因明显笔误而在无效阶段被全部无效掉呢?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2020年9月14日,东莞市某包装机械公司针对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认为(温馨提示:由于篇幅较长,下图以及未加粗字段可加速浏览):
上述请求理由涉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A26.3)、权利要求不清楚(A26.4)、新颖性(A22.2)、创造性(A22.3)。
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案情出现了戏剧性转折,合议组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矛盾,导致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不清楚,因此,权利要求7-125、以及权利要求126-127中引用权利要求7-125的技术方案不清楚。
合议组依职权引入的上述无效理由,涉及的法条是专利法A26.4,涉及的权利要求是这样式的:
由于权6限定了“导轨副为开式直线导轨”,权7限定了“导轨副为闭式直线导轨”;权7引权6时,导致不清楚导轨副的形式为开式还是闭式直线导轨,权7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由于这冷不防突然冒出的不利局面,小编真要为专利权人捏把汗了,因为:
后面的权8-125均依次递进式引用了权7,权126-127则以“任一项”的方式择一引用了权7-125,即:权7不清楚,导致后面一众从权也被波及。这样一来,无效请求人只需要集中火力无效掉本专利的权1-6就行了,无效难度瞬间降级,从无效掉127个权利要求锐减到无效掉6个权利要求,而且,还有一点比较关键,这个无效理由是合议组依职权引入、当庭告知的,啧啧.....(这里脑补一下对立双方被当庭告知后的心情)
不过,专利权人是这样冷静应对的:其于2021年03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引用关系问题属于明显错误,修正是唯一且明确的,本专利未经实质审查,应给予修正错误的机会。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127也具备创造性。
2021年3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宣告20132086289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认为:
“本专利权利要求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7的权利要求8-125以及权利要求126-127中引用权利要求7-125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6以及本专利权利要求126-127中引用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至此,多达127项权利要求的实用新型专利因“明显笔误”而被轻易地全部无效掉,但该案件还没有结束,后续的剧情继续反转......
前面分析过,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要多达127条,可见专利权人非常重视该专利;而且,该专利在此之前也被无效过一次,结果是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这也说明该专利也是比较扛打的,这次却因为明显的引用关系错误而被轻易地全部无效掉,越想越生气,越想越不服,不服咋办,上诉!
专利权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然后,该案件进入了诉讼阶段,先后经历了:
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10961号行政判决(2022年3月24日);
其中,一审判决驳回了上述诉讼请求,对此,专利权人依然不服,且非常有韧性,并不气馁,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行终858号行政判决(2023年6月20日)。
看到这个最终诉讼判决结果,不禁要为专利权人高兴!上述因引用关系明显笔误导致的127项权利要求全部被无效的结果属实令人难以接受,好在因专利权人锲而不舍的坚持最终得以翻案,属实不易!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最高院之所以进行“翻案”的判决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用文字记载的方式表达技术方案,由于文字记载与技术方案之间天然的差异,因此,权利要求的语义是否清楚、是否存在明显错误及内容的具体含义均需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进行确定,从而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能够对权利要求得出确定的解释,包括确定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错误及得出确定的正确内容,则应认为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仍是清楚的。为避免权利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或限缩,确保权利的稳定性,对撰写错误的解释仅能针对明显错误。
所谓明显错误是指,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其根据所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阅读权利要求后能够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存在错误,同时结合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阅读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相关内容后能够立即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答案的错误。
具体到本案,本专利权利要求5记载:“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右侧板输送装置设置有导轨副”;权利要求6记载:“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副为开式直线导轨”;权利要求7记载:“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全自动拼板式制盒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导轨副为闭式直线导轨。”仅从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7这二者的关系来看,本专利权利要求6记载导轨副为“开式直线导轨”,而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但其记载导轨副为“闭式直线导轨”,故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导轨副的形式到底是开式直线导轨还是闭式直线导轨,可能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但是结合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来看,说明书第[0160]段记载,实施例1中“所述底板输送装置设置有导轨副,所述导轨副为开式直线导轨”;说明书第[0162]段记载,实施例2“同实施例1,所不同的是,所述导轨副为闭式直线导轨”,因此,针对权利要求5的记载即“右侧板输送装置设置有导轨副”,权利要求6和7进一步限定了“导轨副”的结构,而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导轨副仅有“开式直线导轨”和“闭式直线导轨”两种结构,故在本专利权利要求6已经明确限定权利要求5中的导轨副为“开式直线导轨”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后,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认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闭式直线导轨”实质是对权利要求5中“导轨副”的具体限定。本专利权利要求7中“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撰写属于明显错误,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清楚的。
好了,到这里该案情也终于介绍完毕,小编很佩服该专利权人锲而不舍、不服输的上诉精神,同时,该案件也给到我们一些启示。
在遇到类似的权利要求存在明显笔误的授权专利无效案件时:
对于无效请求者,要做好该无效理由不具备杀伤力的准备,并从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其他无效理由上做好充分的应对策略;
而对于专利权人,在应对该类无效理由时,可以以本案为指导案例,结合说明书公开内容陈述其为明显笔误,修正是唯一且明确的。
当然,还有一点很重要,在撰写时要注意避免形式错误导致的不清楚,小问题可能引发大麻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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