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复审分析的案件过程中,小编曾遇到过一件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发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规定而被驳回:
驳回理由主要为:
该案件在答复阶段列举了技术方案相近似的授权专利予以说明其符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也被审查员以“不同的专利申请文件具体案情各不相同,个案需要单独分析,因此对本申请的审查并不具备指导性”为由而不予接受。
在处理该案件的复审分析评估其复审前景时,为了能够给到客户切实可行的复审建议,小编需要大致预估其复审驳回的风险性,为此,专门针对与被驳发明技术方案相近似的专利作了检索统计,统计结果如下:
上述驳回专利中,申请日为2016年1月至2024年8月份,其中,有6件专利因不属于发明专利保护客体而驳回,其中1件为复审维持驳回决定;其余6件均是因为创造性驳回或主动撤驳;
下面表2是申请日自2018年1月至2024年8月间的相关授权专利,授权14件,复审撤驳1件(CN113469722A);
综上可知:关于“消费预测”相关或相近主题的、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因客体问题驳回案件6件、因创造性问题驳回或主动撤回案件6件、驳回后复审撤驳1件、授权案件14件,总体而言,授权量>驳回量,授权量与驳回量基本相当,并且由于所统计为单一近似主题的发明专利,其统计参考意义有限。
因此,关于该类涉及商业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对于其是否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的界定,会因案情不同、以及审查员主观理解不同而使审查结论受影响,属于历来争议性较大的一类案件。倘若实审阶段遇到个审查小心、谨慎的审查员,大概率会以不属于发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问题而驳回,上述被驳专利就属于此类情形,对于该被驳案件,小编给出“建议尝试复审、复审难度较大”的复审分析结论,最后,客户由于授权前景不明朗,并综合考虑复审周期和费用等问题而作罢。
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的运营和管理已经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的商业方法已成为一种技术垄断,若掌控了就能在经济竞争中占取压倒性优势,助力经济快速发展,因此,对于其中涉及商业方法的技术实施专利保护也日驱重要和迫切,大量运用计算机技术作为实施手段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涌向专利局。
那么,这类带有一定技术手段的商业方法专利,今后是否也很难摆脱“因客体问题而屡被驳回”的魔咒呢?
针对上述问题,前不久,京东公司一起改判案例或将打破上述魔咒、开启新局面。
2024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官方微信公布了一起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的终审判决,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关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规定。
涉案专利:ZL201610009262.3、“一种分享自动改变数值方法”,申请日为2016年1月7日;
申请人是北京京东尚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均隶属京东集团,其技术内容涉及自动结算尾款的方式。
该案明确:在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审查中,应发挥客体适格性审查的底线功能,整体考虑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和商业特征,除非显而易见不属于技术方案,一般不宜因其包含了非技术内容就简单认定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本案中,一审法院支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被诉决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方法不属于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最高院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院在最后还记载了一段观点鲜明的话: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在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不断涌现的背景下,适度宽松的专利客体审查标准更符合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也更有利于激励创新主体的创造能力。特别是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更应注意统筹运用好专利客体审查与实质审查各自的不同功能,对商业方法专利进行客体审查时,除非显而易见不属于技术方案,一般可遵循相对宽松的审查标准,发挥客体适格性审查的底线功能,而实质审查阶段则可遵循相对严格的审查标准,通过与现有技术的对比正确评估专利申请的技术贡献,公平合理地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最高院明确了:“涉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保护客体应注重整体审查判断”的审查判断标准,并强调要基于“客体三要素”——采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获得了相应的技术效果——进行整体审查判断;
同时,也是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本案,最高院表明了商业方法专利的合法地位、以及其积极支持创新主题申请商业方法专利的态度,这无疑为作为创新申请主题的申请人大大提振了技术自信!
(由于篇幅有限,有关涉案专利的技术内容、复审及诉讼过程,小编将在后续《商业方法专利如何摆脱“驳回”魔咒?京东改判案例详析(下)》一文中单独介绍,感兴趣的朋友欢迎追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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