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现高价值发明专利“破零”的奖励0.5万元;中国专利奖最高奖励8万元|肇庆

文摘   2024-12-03 17:00   北京  

中国专利奖金奖:8万元

银奖:6万元

优秀奖:5万元


广东专利奖金奖:4万元

银奖:3万元

优秀奖:2万元

发明人奖:1万元


国示范企业:5万元

国优势企业:2.5万元

省示范企业:1万元


通知原文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肇庆市高要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金利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南岸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上级驻高要有关单位:


《肇庆市高要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      


肇庆市高要区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我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肇庆市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由区级财政承担的安排用于推动我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县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本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竞争择优、公平公开、绩效导向、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指导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指南要求申报,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财政监督检查,视工作需要对资金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取事后奖补方式配置。区市场监管局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取得知识产权或相关认证后,依程序审批后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资助我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及个人的高价值专利创造和商标,并对获得专利奖等奖项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等。
(二)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包括扶持开展知识产权交易、投融资、运营、产业化等工作。
(三)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涉外应对等。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包括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
(五)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推进等工作。
(六)区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本区企业实现高价值发明专利“破零”并实现产业化生产的,对申请企业一次性扶持0.5万元。
第八条  专利奖资助。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专利奖获奖名单按实核定,标准如下: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金奖每项8万元,银奖每项6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广东专利奖配套奖励,金奖每项4万元,银奖每项3万元,优秀奖每项2万元,发明人奖每人1万元。
第九条  知识产权赛事奖励。根据省公布的“湾高赛”、“湾商赛”名单按实核定,标准如下:“湾高赛”配套奖励,金奖每项5万元、银奖每项3万元、优秀奖每项2万元;“湾商赛”配套奖励,金奖每项3万元、银奖每项2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扶持,包括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提起侵权诉讼扶持、专利海外维权扶持、“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扶持和商标海外保护扶持。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提起侵权诉讼扶持。本区企业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最终判定侵权成立的,每件涉案专利给予一次性扶持0.5万元。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扶持不超过3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二)本区企业在中国境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成立的;或在中国境外积极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侵权不成立的,每件专利海外维权给予维权费用的10%(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扶持。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准。
(三)本区企业商标首次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本区企业注册中国境外商标进行商标海外保护的,对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经过指定国核准注册的商标,按指定国家或地区的个数,一次性资助0.25万元/个,每家企业每年境外注册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十一条  优势示范企业培育。本区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每家给予5万元、2.5万元的扶持;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1万元的扶持。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高要区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根据企业申报,对已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10%比例给予一次性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贷款贴息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5万元。
第十三条 本区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根据企业申报,对已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贷款担保费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担保费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本项扶持资金每年不超过5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保险资助。高要区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购买保险,根据企业申报,按实际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凭证与贴息申报材料一并提交,按照最高不超过15%比例给予一次性保险费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保险费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0.5万元。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每年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支持范围、内容及方式。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通知要求申报项目或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经审核决定拟资助的项目,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场监管局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异议处理,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二)申报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提供材料不真实等行为;
(三)对有涉及《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第三条规定的八种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经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按照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  资金申报单位或个人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项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政策扶持措施与本区相关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肇庆市高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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