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发明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闪释辅料,其特征在于,由多元糖醇和淀粉组成;所述淀粉和多元糖醇的质量比为1:0.8-1.5;所述多元糖醇是赤藓糖醇、木糖醇和山梨糖醇中的至少一种;所述淀粉是马铃薯淀粉和/或玉米淀粉;所述闪释辅料的制备方法为:按配方量称取多元糖醇和淀粉,湿法混合,制粒,整粒,烘干,得到闪释辅料;所述湿法制粒,加水量为5wt%-12.5wt%;所述烘干为:40-50 ℃烘干0.5-1.5 h。
审查意见中找到了以下几篇对比文件:
1、对比文件1公开了玉米淀粉︰木糖醇︰甘露醇= 4︰1︰1,4︰2︰1,4︰3︰1,4︰3︰2,4︰4︰3。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崩解颗粒组合物,其淀粉:糖醇=1:0.01-0.75;淀粉包括包括来源于谷物的淀粉,糖醇括木糖醇、赤藓糖醇、麦芽糖醇、山梨糖醇、甘露醇等。
所以审查员认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根据实际加工更需要,合理地选取和调整闪释辅料的制备方法及其步骤,得到闪释辅料;对比文件2也是快速崩解的组合物,在其基础上进行调整,技术效果可预期。
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确实公开了本发明的原料,那要如何证明本发明的技术效果是不可预期的呢?
对比文件2看似公开了本发明的淀粉和糖醇种类,但是仔细阅读对比文件2发现,其技术效果是:口腔内溶解速率在12-39s之间。对于溶解速度来说,12-39s跨度相当大,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自身的技术效果波动范围就很大了,那么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结合到本发明上自然效果就更不可预期了。
溶解时间(s) | |
对比文件1 | 8.5 |
对比例4 | 13.65 |
实施例 | 1.63-1.74 |
1、对于对比文件,不能仅局限于审查意见中给出的片段,在对比文件的实施例和对比例中或许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和启示。
2、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需要存在质变或量变,要突出质变或量变就需要现有技术、常规效果的“衬托”,所以笔者建议在撰写阶段,加强检索,针对现有技术设置相应的对比例,答复阶段才能用“数据”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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