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读申请人发来的技术交底书后,代理人首先需要确定该专利申请文件需要保护的技术主题。在确认技术主题后,代理人才能围绕着该技术主题对核心技术方案进行描述,从而确定权利要求的布局。由此可见,技术主题的确定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起着基础性、方向性的重要作用。但有时候,申请人想要的技术主题和代理人撰写的技术主题并不相同,两者究竟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会不同?对此问题,笔者将从代理人确认技术主题的过程进行解答。
《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第二十五条对专利可授权的主题以及不可授权的主题进行了描述和限定。
《专利法》第二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代理人在确认技术主题时,首先需要排除上述不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当交底书中的技术主题不属于上述不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时,此处以发明为例,代理人会对技术主题进行分类,将技术主题分为方法类主题和产品类主题。
代理人在对技术主题进行分类时,需要考虑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是对方法的改进还是对产品的改进,亦或是对方法和产品的同时改进。如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是对方法的改进,则为方法类技术主题;如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是对产品的改进,则为产品类技术主题;如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是对方法和产品的同时改进,技术主题则为两类,一类为产品,另一类为方法。根据技术方案的类型确定技术主题,用以确保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部分可以清晰完整地描述整个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了不同主题类型的不同保护范围。对于产品类保护主题,其排他权的效力范围是: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以及进口该专利保护的产品;对于方法类保护主题,其排他权的效力范围是未经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该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利用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显然产品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大。
侵权认定时,在产品类专利主题中,大部分可以显而易见地确定侵权产品与被侵权专利所公开的产品是否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但是,在方法类专利主题中,由于一般取证较为困难,很多时候难以确定侵权产品是否根据被侵权专利所公开的方法得出的。产品类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大,侵权认定更容易,因此,代理人优先将权利要求设定为产品类权利要求。产品的产业链可分为上游、中游和下游,上游主要涉及产品的原材料;中游主要涉及产品的零部件等;下游主要涉及产品本身。如果创新点主要在于产业的上游或中游过程,那么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就应该定在原料或零部件上。在不影响专利申请创造性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核心发明点尽可能地寻找最小的保护主题,实现主题从小到大保护原则,从而使得该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最大化。
交底书名称:一种基于多模量分布的抗拉伸干扰压力传感织物的构筑与研究
发明内容:
(1)制备具有皮芯结构的复合纱线,利用高速编织机将复合纱线编织在普通纱线外侧,得到压力传感纱线;(2)利用针织工艺,编制出具有针织结构的弹性织物基底;(3)将压力传感纱线与弹性织物基底相集成,构筑出模量非均分布的弹性压力传感织物;通过调整过程(1)和过程(2),优化弹性压力传感织物的性能。(5)复合纱线/压力传感纱线/弹性压力传感织物的应用。
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对方法和产品的同时改进,技术主题应该为两类,一类为方法类(主题2和主题5);一类为产品类(主题1、主题3和主题1)。关于方法类技术主题,申请人想要的技术主题和代理人撰写的技术主题相同。而关于产品类技术主题,代理人撰写的技术主题为三个产品,申请人想要的技术主题仅为一个。申请人表示不解,前两个产品(复合纱线、压力传感纱线)是否有必要。代理人表示,申请人首先制备得到一种新型结构复合纱线,该复合纱线的结构未被公开,是具有新颖性的;本申请通过调整该复合纱线的制备过程来优化弹性压力传感织物的性能,是具有创造性的。因此,该复合纱线是本申请核心发明点的最小保护主题,产品类技术主题按照从小到大的保护原则,从而使得本申请的保护范围最大化。
在专利申请撰写过程中,代理人不能局限于技术交底中所提供的保护主题进行撰写,在不影响专利申请文件创造性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核心发明点尽可能地寻找最小的保护主题,实现主题从小到大保护原则,从而使得该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