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号:201520653490.5;
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云台”;
大疆公司仍不服,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主张了:
本专利发现并解决了现有技术中没有注意到的技术问题,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根据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提出的云台利用了在俯仰轴结构或横滚轴结构上设置锁定结构,以阻止俯仰轴结构或横滚轴结构上的电机在云台处于非工作状态下随意转动,从而保证了在云台处于非工作状态下可以进行确定的位置固定。通过上述结构的巧妙设计,解决了现有技术中的云台非工作状态下无法固定或者固定的结构复杂的问题,方便了云台保管以及用户的携带与使用。
而上述技术手段,在本申请被公开之前,并没有任何技术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披露其可以这样进行运用。因此,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大疆公司的上述主张涉及到“问题的提出”是否需要在创造性判断中予以考虑、以及如何判断“问题的提出”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问题。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大疆公司败诉,但是该案件被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指导案例,并针对“‘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过程中的考量”给出了最高院的指导观点。
有时候,技术进步的难点在于寻找问题,一旦要解决的问题被确定,则可以通过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组合、相近技术领域之间的技术转用、合乎逻辑的技术推理、有限次试验等获得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专利的创造性既可以来源于“问题的解决”(即技术方案本身),也可以来源于“问题的提出”(即技术问题本身);当现有技术进步的难点在于发现问题时,如果不考虑“问题的提出”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可能会陷入后见之明并低估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在处理答复、复审、无效和诉讼等业务时,当涉及到创造性问题时,可从技术问题的角度出发,考量该技术问题是否容易发现,倘若该技术问题不容易发现,则对应的技术效果很可能就是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
小伙伴们,在实务处理过程中,尤其是答复、复审和无效案件这类涉及创造性判断的业务中,快将上述申辩策略利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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