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创造性,是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最常指出的问题,也是代理人常常头疼的问题。
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的技巧基于最基本的“三步法”展开。即: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那要如何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呢?本文结合一案例说明。
案例说明
本申请名称为:一种考虑行为的劳动密集型作业任务单分配方法
主要技术特征:通过多种聚类算法对拣货员工作效率进行聚类分析,得到拣货员工作效率的评价结果排行;根据拣货员工作效率的评价结果排行进行多策略任务分配,将任务分为k个阶段,建立多阶段任务分配的数学模型,并针对操作员在k阶段执行的任务j及执行时间进行约束;再将数学模型代入分配算法进行分配得到最优效率的任务分配结果。
审查意见提到对比文件1,一种生鲜货物拣货方法,主要技术特征为,采集每个员工处理一个拣货任务的工作效率进行数据分析,并根据员工处理一个任务的平均处理时间对员工进行分级排序,任务级别由高到低将拣货任务依次分给A级员工、B级员工及C级员工处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移动机器人履行系统中订单分配和AGV 调度联合优化方法,以实现有效地提高移动机器人履行系统的工作效率。
主要技术特征为:建立模型,并对模型设置拣货台订单分配约束、货架与拣货台商品供需约束、AGV 执行货架任务约束以及时间约束,通过模型计算,得到AGV 调度联合优化结果,提高AGV的工作效率。
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对员工效率进行排名,再将其与对比文件2中建立阶段模型后代入分配算法进行多阶段任务分配的分配策略结合,即为本申请技术方案,且其本申请同属于任务单或订单的分配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效率提升需要容易想到进行借鉴使用,因此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首先,采用“三步法”进行答复,确定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中,采集每个员工处理一个拣货任务的平均时间,并根据员工处理一个任务的平均处理时间对员工进行分级排序,任务级别由高到低将拣货任务依次分给A级员工、B级员工及C级员工处理。其并未将拣货任务分阶段执行,也未引用每个拣货员在k阶段处理任务j的加工时长进行多阶段分配。
可以得出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将目标策略与每个拣货员在k阶段处理任务j的工作效率结合考虑进行多分段分配。
再判断该区别特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显而易见,那么对比文件2是否存在建立阶段模型后代入分配算法进行多阶段任务分配的技术启示呢?可以仔细分析其说明书,从该技术手段的执行过程、对象、结果入手,分析是否存在结合启示。
首先,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分配执行过程不同,并未将分配任务分为多阶段执行。
本申请将拣货员的拣货任务分为k个阶段,根据该阶段下每个拣货员执行不同任务的时间进行分配,拣货任务可由多个拣货员分阶段完成。
而对比文件2看似提出了四类约束条件(拣货台订单分配约束、货架与拣货台商品供需约束、AGV执行货架任务约束以及时间约束)分阶段分配任务:但其中拣货台订单分配约束、货架与拣货台商品供需约束为前期工作准备的约束,无AGV执行,并非拣货任务。
AGV执行货架任务(相当于本申请的拣货任务)并未提出将拣货任务分为多阶段的任务,由不同AGV(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拣货员)执行的方案。
其说明书记载“……式(12)表示每一个货架访问拣货台的任务都需要一台AGV完成,且仅能由一台AGV完成,式(13)表示每一个AGV 执行的任务数量有限制,式(14)表示搬运同一货架的不同任务不能被分配给不同的AGV,只能分配给同一台AGV…………式(19)表示搬运同一货架的不同任务是连续的”。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拣货任务只能由一台AGV完成,且不能分阶段分配。对比文件2并未将分配任务分为多阶段执行,其与对比文件1结合也无法得出本申请的方案。
其次,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分配优化对象也不相同,本申请的方案是基于不同拣货员在不同阶段处理任务的时长进行分配,即每个拣货员处理不同任务的效率不同,因此多阶段分配可最大程度提高效率;其优化对象的是人员执行的效率。而对比文件2使用的是自动导向车(AGV),自动导向车处理相同任务的时长应是相同的,其优化对象的实际是自动导向车执行路线。
由此可见,本申请的多阶段任务分配建立的数学模型与对比文件2不同,执行过程不同,约束条件不同,优化对象也不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通过对比文件2的模型得到本申请的模型和约束条件。因此对比文件2并无相关启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综上,答复创造性问题时,首先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再确定区别特征,判断该区别特征与对比文件的特征是否完全相同;从技术特征的执行过程、对象入手,分析是否存在结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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