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商报消息,34岁的王女士在某相亲网站上与北京某医院泌尿科(前列腺科)的一位医生相识,很快确定恋爱关系。
“我们谈了一年半,2023年5月14号我发现怀孕”,王女士称。但孩子的到来却没能让王女士与男友走向婚姻的殿堂,男友甚至还做出了令人震惊的举动……
男友“下药”
2023年5月14日,男友在得知王女士怀孕的消息后,不仅没有感到惊喜,还在微信上回复王女士:“可以吃3天药。结婚太累,我不想活得太累,不想养孩子。早点可以吃药,要不拖时间长还得引产。趁现在刚有,赶紧打了,对身体伤害小。”而王女士并不愿意失去这个孩子。
王女士的检查结果(来源:大风新闻、光明网)
5月20日下午男友来到王女士的租住屋,屋内监控显示,当晚22时20分,男友坐在客厅沙发上从裤兜里拿出两种药,看说明书后将药放进透明玻璃杯中,并加水用一根筷子搅匀,还举杯查看溶液的颜色。
22时32分,男友用塑料吸管扎开纸盒包装的西梅汁饮料,两次把玻璃杯中沉淀的药渣吸入饮料中,并用吸管搅拌。
此时王女士正在卧室睡觉,她回忆道:“他把我叫醒,我说干嘛不让我睡觉,我困死了。他说起来喝点水吧,我当时没多想,就把水喝了。”
王女士房内监控视频截图(来源:光明网)
第二天上午,王女士发现昨晚没喝完的水是浑浊的,感觉有点奇怪,但仍然没有放在心上。在收拾屋子的过程中,她看到西梅汁打开了,还把西梅汁也给喝了。
5月21日晚,王女士出现腹痛并流产。在疑虑之下,她查看了屋内监控,才看到其男友下药的视频。王女士这才明白,原来男友在她喝的水里下了堕胎药,甚至怕她不喝水,所以在西梅汁里也下了药。
就在这时,她又想起另一件令她毛骨悚然的事:5月18号中午,男友曾打电话说给她可乐里下药了,问她有没有事。当时,王女士还以为男友在开玩笑,并未当真。却没想到,他真的会做出这样的行为。
如何处罚?
王女士失去了孩子,身心都遭受了难以弥补的创伤。但她没有立即报警,对于谈了一年半的男友,她于心不忍,甚至对这段感情还抱有幻想。
然而,男友事后虽然道歉并保证会结婚,但是结婚却迟迟没有落实,并且一直拖延和回避,双方关系最终恶化。
10月7日,王女士报警并向警方提供了监控视频和医院诊断证明,男友却坚称自己下的药只是避孕药,“她说我下了别的药,得有证据!”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配图来源:Pixabay
此事件曝光后,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网友谴责这位涉事男子:“学的专业知识是用来害人的吗?”还有网友表示:“不管下的什么药,女方流产、身体受损都是事实!这不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吗?”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涉事男子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呢?
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胎儿还未娩出前,属于母体的一部分,不是自然人。涉事男子下药的行为,尽管导致流产的结果,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杀人。
而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是轻伤及以上,如果王女士所受伤害经鉴定为轻伤及以上,且证据能够证实所受伤害系该男子下药导致,那么涉事男子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王女士不构成轻伤,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警方是如何处理本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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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痛的教训
警方对涉事男子作出的处罚决定,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王女士的伤情经鉴定不构成轻伤及以上;另一方面,则可能是由于涉事男子在警方调查时自称下的是避孕药,而王女士当时没有及时报警处理,未能及时提取、收集水杯内及其体内药物种类、含量以及药物包装盒等相关证据,导致证据可能有所欠缺。
刑事案件要求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案件的证据如果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法院即予以采信。即使未能追究涉事男子的刑事责任,但由于其行为已经涉及对王女士人身权利的侵犯,王女士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行政处罚决定书(来源:光明网)
王女士的遭遇令人唏嘘,本案告诫我们在恋爱关系中要保持理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慎选择伴侣,从多方面了解对方的为人和品行,学会及时止损。如果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报警、留存证据并寻求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涉事男子身着神圣的“白大褂”,却干出了枉为医生的违法之事,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督和管理,严肃处理此类事件,防止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