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律师未能履行职责,导致客户遭受损失时,律师及其律所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这个问题在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
最近,深圳市中院就林先生与李律师纠纷一案的判决,再次引起了人们对这个话题的关注。
律师变“被告”
据光明网报道,2016年4月,林先生在佛山的鳗鱼场被强制拆除,于是他委托了李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并索赔。
但在审理过程中,李律师却没有出庭参加,于是法院按撤诉处理了这个案件。后来,李律师再次代表林先生提起诉讼,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法院最终以林先生撤诉后没有正当理由为由驳回了他的起诉。林先生之后提起上诉和再审,但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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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难想象,身为律师却因庭审缺席而使自己的当事人败诉,试问哪个当事人能不着急、不生气?林先生自然也对这个结果十分不满,他认为导致自己败诉的“罪魁祸首”就是李律师,要不是他缺席,自己也不至于一点胜算没有!
于是,林先生一纸诉状又将李律师及其律所告上法庭,要求律所赔偿100万元、李律师赔偿600万元!
法院最终“真判了!”
有人认为,林先生上诉被驳回,应就行政拆除这件事进行深究,而非将责任完全甩到律师身上; 也有不少人支持林先生败诉后向李律师索要赔偿的主张……
那么法院是如何审理的呢?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李律师作为代理人却没有出庭,这种过失行为导致林先生的案件被驳回起诉,意味着李律师的缺席对林先生的案件产生了直接影响,导致其损失无法得到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对于林先生要求法院裁定李律师赔偿600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不确定林先生能否在行政诉讼中获得赔偿,但在评估损失时,李律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士参与了整个过程,并提出了请求有关部门赔偿960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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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李律师还曾向林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如果林先生的损失因李律师的过失而无法得到赔偿,李律师愿意赔偿林先生600万元。事后经法院查证这份承诺书是李律师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这也成为法院后来判决的重要依据。
显而易见,法院认为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过失行为导致林先生诉讼失败这一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因此,法院判决——请在文末置顶留言处查看↓
律师“无辜”吗?
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应当在代理案件时尽职尽责,保护客户的利益。如果律师因过失导致客户损失,律师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这是促使律师更加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的必然要求。客户的合法权益在得到保障的同时,也增加了公众对法律服务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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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律师无法预测案件结果,因此要求律师做到对败诉的案件完全负责是存在实际困难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考虑这些因素。
如广西曾发生这样一件案例:姚某因不满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自己代理离婚案件的判决结果,遂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但经法院审理认为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已经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遂驳回了姚某的诉讼请求……
可以这样讲,律师责任和赔偿事宜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在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考虑到律师的实际困难。
希望通过对这个案件的讨论,可以为相关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的制定提供参考,在未来进一步完善律师责任和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