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件简介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网约车乘客“开门杀”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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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小阳在平台叫到一辆网约车,经网约车司机王先生同意后,从后排打开车门,与恰好经过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电瓶车车主小李受伤。小李因颅脑损伤和外伤性癫痫分别构成八级和六级残疾。调查发现,王先生驾驶的汽车虽然登记为非营运家庭自用,但事发时正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承担主要责任,小阳承担次要责任,小李无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为: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19.8万元;王先生承担70%责任,赔偿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小阳承担30%责任,赔偿35.2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小阳部分不承担连带责任。
02|判决要点分析
在本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特别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责任及保险责任等方面的细致考量。
▷ 交强险责任的认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这是基于交强险的法定赔偿原则,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以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权益。
▷ 网约车司机与乘客的责任划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司机责任:司机王先生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未在合适的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其不规范驾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承担主要责任(70%)。
乘客责任:乘客小阳在开门时未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故承担次要责任(30%)。
▷ 网约车司机的连带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公司作为平台管理者,未能尽到审核职责,允许非营运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且在事故发生后无法通过保险及时理赔,违反了防止危险及运营安全保障义务。因此,法院判决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王先生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其乘客小阳的赔偿责任则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乘客的侵权行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
▷ 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免责
《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司机王先生将家庭自用车辆用于网约车运营,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情形进行了加粗加黑提示,且王先生在交警部门笔录中承认知晓相关风险。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
03|本案启示
第一,司机与乘客应增强安全意识。司机应规范驾驶,选择合适的停车地点并提醒乘客注意后方来车;乘客在开门前应仔细观察,避免“开门杀”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网约车公司应加强监管。网约车公司应严格审核车辆资质,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和保险,同时加强对司机的管理和培训,提升运营安全水平。
第三,保险公司应完善风险提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投保人的风险提示和告知义务,确保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条款和免责情形,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第四,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随着网约车行业的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保障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