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目二的时候,99%的教练都不在车上”
“这教练多少有点冤枉”
“坐副驾驶的学员真的倒霉”
……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本判决一出,就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驾校学车安全”问题引起全民热议。
案件始末
2022年4月15日,某驾校教练徐某通知学员廖某、王某到驾校训练场地练习科目二。训练过程中,廖某进入主驾驶位置,王某进入副驾驶位置,而徐某则在车外进行教学。
事故发生时,廖某驾驶车辆从训练场地上坡起步,因持续给油,加速过快,车辆在失控中冲入绿化带,撞断了一根树干,随后又撞向公司食堂外墙,方才停下。教练徐某见状,立马上前查看状况,并拨打急救电话……
然而,事故的最后,学员廖某、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 鉴定:
→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工作人员经调查认定,教练徐某违反公司《教练员安全教育制度》的行为包括:
最终,徐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 审理判决:
法院怎么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条中的“重大伤亡事故”,在审判实践中是指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致人3人以上重伤,而“其他严重后果”,一般指造成直接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形,以及人员伤亡、经济之外的的其他严重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可能触犯本罪的业务场景非常广泛。无论什么样的单位的业务活动,正规单位或不正规单位,如个体、包工头组织的生产、作业,也不论什么样的人从事的业务活动,有证生产和无证生产、作业的人员,只要是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都有可能触犯本罪。(经刑法修正案(六)修正)
可能触犯本罪的人群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
本案中,教练徐某作为受害人学习驾驶技术的负责人,对于自己不规范教学行为(作业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持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造成2人死亡,依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评析
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学习驾驶技术成为很多人的“刚需”。很多学生选择在高考之后学考驾照。这对“学车安全”的环境保障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此类事件不在少数:
2021年11月29日早晨7:30分左右,四川巴中市通江县涪阳镇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驾校教练车与环卫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死者分别是环卫车司机、环卫工,以及驾校教练车上一名坐在副驾驶的女学员。
2022年2月27日11时20分许,平昌县某驾校学员冯某在驾校练车时,将另一学员撞倒致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商河县发商河银河驾校的一名教练开教练车载着3名学员,途经248省道杨庄辅i路段时,由于车速较快,教练车撞上了路边的护栏,造成车上一名女学员死亡,其余3人受伤。
本案法院的判决不仅是一纸文书,更是对国内众多驾校及其工作人员的一个警醒。这对教练人员的选拔标准、录用条件、教学要求以及驾校的管理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学员学车的安全保障工作,是杜绝这一系列事件再次发生的根本办法。
“技术过关,安全上路,平安回家”不应该只是简单的标语,更应落实到每一位学员的教学工作当中。这就要求教练严格按照驾校规定对学员进行指导,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保障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教练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之责任。
对于学生自身来说,任何人都是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驾校学习过程当中,当发现教练员或驾校方有任何不当行为可能会对自身权益造成侵害时,应立即指出,使自己摆脱危险状态。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始终秉持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进行学习,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可承受后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