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简介
案情回眸:武术之梦化为噩梦
2023年6月琦琦的父母将其送往名为“聚英武术”的运动俱乐部,该俱乐部在宣传中承诺的长拳、南拳等武术课程,以及托管寄宿、功课辅导等一站式服务,在家长眼中显得颇具性价比,却未曾料到,这竟是琦琦噩梦的开始。
6月18日正午,琦琦母亲接到了来自俱乐部负责人史芳的两段视频,声称是对孩子的“管教”。视频中,琦琦被置于座椅上,头颅低垂,摇摇欲坠。教练轻轻一推,他便如断翼之鸟,从椅上翻滚而下,倒地不起。另一段视频里,琦琦挣扎起身未果,声称被踢,而史芳询问后,一孩童指称琦琦为自摔,史芳在一旁嬉笑附和。
琦琦父亲观后,心生疑虑,连忙提醒关注孩子健康,却石沉大海,未得回应。四十分钟后,史芳告知,孩子已“沉睡不醒”。待琦琦的父母匆匆赶至医院,只闻琦琦正躺在急救台上,生命之火已悄然熄灭。尸检报告,字字泣血,揭示了琦琦因“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导致的广泛软组织挫伤,进而引发创伤性休克并肺脏脂肪栓塞”而离世的真相。
当日14时,聚英武术俱乐部负责人张某斌报警自首,随后与主教练李某丁、助教张某豪一同被警方带走调查。此事件迅速发酵,聚英武术俱乐部的光鲜宣传与实际的黑暗内幕形成鲜明对比,为琦琦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难以磨灭的阴霾。
律法审判:正义之剑斩断罪恶
2024年4月24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张某斌等三人故意伤害案。检察院指控,张某斌为两武术俱乐部实际控制人,李某丁为教练,张某豪为张某斌之子,案发时协助教学,三人共同暴力伤害未成年人。
6月13日,法院宣判:张某斌、李某丁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法院禁止三人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02| 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罪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张某斌和李某丁作为武术俱乐部的负责人和教练,本应对学员负有保护和教育的责任,但他们却对年仅8岁多的幼儿实施了暴力行为,殴打琦琦身体致其死亡,二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于对未成年学员长时间殴打并捆绑,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法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某豪参与上述犯罪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本案中,张某斌系武术馆实际控制人,多次殴打并捆绑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丁身为教练,多次殴打并捆绑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亦系主犯,但鉴于张某斌、李某丁具有自首情节且将被害人送医疗救治,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张某豪作为张某斌之子,在案发时协助教学并参与了暴力行为。但考虑到他作案时间短,击打程度明显弱于同案被告人,且在捆绑时仅是协助作用,因此被认定为从犯。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自首情节等因素,对张某豪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这既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也警示了所有潜在违法者,任何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03| 启示与警醒
梦魇褪去,光明终将到来,但年仅8岁的琦琦却再也无法醒来。
这起案件不仅给受害人的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悲痛,也引发了社会对各类教培机构管理和监管的深刻反思。作为教培机构,首先应确保学员在培训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并承担起对学员的教育责任。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防止类似悲剧再次上演。同时也警示家长在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时,应深入了解机构的教学资质和师资力量,确保孩子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