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等媒体报道,湖北武汉的刘女士在检查家中保险柜时,意外发现放置其中的31斤金条竟然不翼而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本以为家里遭了贼,谁知经过一番询问,才得知是自己的儿子小张将金条变卖了!
由于小张是未成年人,自己没有渠道变卖金条,于是他在朋友吕某的协助下,将这31斤金条卖掉变现565万,之后购入很多奢侈品和兰博基尼豪车,还“豪爽”地给了吕某21万元作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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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报警后,经公安机关多次协调,刘女士顺利将豪车退掉,挽回了部分损失。然而她在要求吕某返还21万元时,却没有那么顺利了。
吕某仅仅返还了5万元,余下16万元拒不返还,还认为这是小张自愿给付的,也是他帮忙变卖金条应得的报酬。
对此,刘女士感到很气愤,她认为“孩子之所以偷偷将家里的金条拿出去变卖,就是吕某怂恿的,并且吕某帮孩子变卖金条的行为还涉嫌违法”,双方协商无果,刘女士无奈之下,便一纸诉状将吕某告上法庭。
如果小张未满八周岁,则小张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管是给付“报酬”或是实施赠与等行为都要由他的监护人代理,而不能独立实施,否则该行为无效。 如果小张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则小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购买一些文具、玩具、食品等,但如果涉及大额的交易等就需要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否则该行为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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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小张向吕某给付的款项高达21万元,从一般常识来看,显然已经超出了一名未成年人所能掌控的范畴,故不论小张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吕某给付21万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并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取得的利益,故吕某应当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协助小张变卖金条获得的21万元费用,虽是小张自愿给付,但这笔钱并不是通过他合法劳动获取的报酬,损害了刘女士的利益,应当予以返还。经过法院调解,吕某最终返还了刘女士余下的16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无独有偶,庐江法院也审结了一起因孩子偷拿家中黄金饰品变卖而引发的纠纷。
去年12月,张先生无意中发现平时放在家里的一条黄金项链不见了,询问后才得知原来是被自己13岁的孩子小军偷偷拿去卖给某商场的一家金店,一同被卖的还有一个“金菩萨”吊坠。
张先生多次与金店联系处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无奈之下,张先生于今年5月4日,一纸诉状将该金店告至庐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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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军出卖黄金首饰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并不相适应,且该行为未经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而金店在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回收黄金首饰,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故该买卖行为无效。
金店应当将黄金项链及吊坠予以返还,但因黄金项链、吊坠已被不同程度地熔炼,无法复原,丧失其本来的装饰功能,返还原物已经不可能,故判令金店应当按照起诉之日时的金价进行折价补偿。
上述该两起事件中,未成年的孩子都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不小的麻烦,而近年来,孩子偷拿家中钱财进行奢侈性消费或是进行大额游戏充值、高额“打赏”的新闻亦时有发生,这些事件都在提醒我们:
作为家长,应当保管好家中的贵重财物和存款,同时加强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帮助孩子建立起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让孩子在需要零花钱时和家长协商,而不是偷拿家中的财物。
作为经营者,应当确保诚信经营,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践行社会责任。在超出未成年人行为能力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发现交易对象是未成年人,就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或代理人进行确认,以确保交易的有效。否则不仅这单生意做不成,还可能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可谓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