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述
今年暑假,15岁的小刘结束暑假工下班后路过一家大排档,只因朝餐桌多瞧了几下,便被正在饮酒且已醉醺醺的马某无端盯上。马某借着酒劲,拿起桌上啤酒瓶就朝小刘砸去,双方随即陷入口角争执。此时,与马某一同喝酒的袁某、李某、吴某见状,不仅没有劝阻,反而围上来对着小刘肆意辱骂、推推搡搡,致使小刘身体多处擦伤。
幸好周围市民及时报警,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将马某等四人抓获。四人因酒后伤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小刘家长就赔偿事宜与马某等四人协商,却未能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小刘家长将四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支付共计2861元的医疗费。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鉴于案件事实清晰,争议不大,便组织双方到庭调解。
然而在调解过程中,马某等四人虽承认打伤小刘的事实,可一涉及赔偿事宜,便开始百般推脱。他们甚至强词夺理道:“不是已经交了罚款吗,怎么还要赔钱?我们那天喝醉酒了,又不是故意打他的。”言语之间,大有将所有过错都归咎于醉酒的态势,企图逃避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那么,饮酒难道真能成为所有违法行为的免罪金牌吗?难道酒后的所作所为就可以挣脱法律的束缚,肆意妄为而不用担责了吗?
02|法律解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 第二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 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显而易见,在任何层面,醉酒皆无法成为免责的托辞。
从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民法典》还是《刑法》,对于精神病人这一特殊群体在无法控制自身行为时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实持有一定的宽容立场。究其根源,是由于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无法辨认或难以控制自身行为,其行为缺乏主观意愿的驱动,也就是在主观层面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而法律的核心价值之一便是惩处过错与恶意,所以对于不存在主观过错的行为才会秉持宽容态度。
然而,就醉酒情形而言,行为人饮酒并致自己陷入醉酒状态,通常是基于其自由意志所做出的抉择,除非是因之前从未知晓的酒水生理性过敏状况,否则行为人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且,即便处于醉酒状态,也并不表明行为人彻底丧失所有的辨认与控制能力,只是表明其对自身行为的掌控力有所下降,而非完全丧失。因此,在此情形下,让不存在过错的受害人去承受因行为人自主选择而导致的权益侵害,是极不公平的,严重背离了法律的基本理念与公平正义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中的马某、袁某、李某、吴某最终认识到错误,经协商,四人愿意每人支付800元,当庭赔偿小刘损失共计3200元,并真诚地向小刘道歉,该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03|总结启示
酒文化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古往今来,诸多文人墨客、风流雅士常于酒后灵感迸发,创作出流传千古的壮丽诗篇,为中华文化宝库增添了璀璨明珠。从李白“斗酒诗百篇”的豪放洒脱,到苏轼“把酒问青天”的旷达悠远,这些佳作皆彰显了酒在文化创作领域的独特魅力与积极影响力。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酒这一事物具有两面性。在其另一面,有相当一部分人在酒精的强烈刺激与麻醉作用下,丧失理智与自控能力,行为逐渐失控,进而为非作歹,甚至跨越法律红线,踏上违法犯罪的歧途。这类人在酒精的驱使下,全然不顾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给社会秩序带来极大危害,也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常言道:“酒品见人品。”一个人在饮酒后的表现,往往能反映出其真实的品性与修养。我们在享受酒文化带来的愉悦与诗意时,务必保持清醒与克制,切不可让原本用于庆祝、社交的酒水,沦为引发争端、制造祸端的“毒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