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随意走动,2岁幼童被老师抱起重摔!致右腿骨折,轻伤二级!

教育   2024-12-01 19:30   北京  

01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8日下午三时许,张欣(化名)给管班的托育老师黄某某打电话,咨询孩子宇轩的升班事宜。


但奇怪的是,黄某某在电话中支支吾吾,只说“宇轩有点不对劲,不愿意下地走,也搞不清是为什么。”之后,宇轩爸爸接走孩子,发现孩子一直用手摸脚,神情有些呆滞,与平时的表现截然不同。


宇轩爸爸立即将孩子带往医院,经医院诊断发现,宇轩右侧胫骨下段骨折,右腿需要用石膏固定。宇轩爸爸本以为是孩子不小心磕碰造成,然而医生说,从孩子骨折的方向来看,是竖向的,不像是自己跌倒,或者正向撞击。


这让张欣心生疑虑,为了确定宇轩究竟是怎么受伤的,并防止以后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张欣向托育中心申请调取监控视频。但出乎意料的是,这个要求,一直未得到托育中心的回应。

图源 | 广州广播电视台
经过宇轩父母的强烈要求,且提出要报警,2月10日,托育中心相关负责人方才答应了让其查看监控视频的要求。就在当天晚上,托育老师黄某某主动给宇轩父亲打电话,承认是其人为弄伤了宇轩,并请求家长不要报警。随后,在警方的调查下,整个事件也终于浮出水面。


02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起,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山市暖堡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作为保育员,负责看护工作。2023年2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正在准备午餐,由其负责看护的被害人宇轩(案发时2周岁)因未按指令坐好并走动至被告人黄某某身边,被黄某某用手拉拽致其摔倒在地,随后,黄某某又抱起宇轩将其下肢撞向地面,并将宇轩强行放入座位,致其右腿受伤。经鉴定,宇轩为轻伤二级。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托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对婴幼儿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其工作更应审慎、注意。仅因孩子不听从指令而发怒,其后实施的上述行为,并非工作职责,而是为发泄自身情绪教训被害人。被告人黄某某应当预见到上述行为可能伤害到年仅两周岁的宇轩,但为发泄情绪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具有伤害的间接故意。因此,被告人黄某某应当被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此外,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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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且,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法院同时判决禁止黄某某以后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03  法律解释


1、什么是“间接故意”?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主观上对伤害持有间接故意的心态,那么何为“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出于其他目的没有立即停止自己的行为,而是继续行为,以至危害结果发生。


本案中的黄某某就是持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其在将被害人砸向地面时,明知受害人是仅为两岁的孩童,而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但为了发泄自己心中的情绪,不管不顾,仍然将受害人砸向地面,造成受害人受到轻伤二级的损伤。具有主观的犯罪(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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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首的认定以及法律效果

经法院认定,黄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结合本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由上可知,构成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构成要件:① 动投案;②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对于满足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具体量刑是否从轻,仍然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对本案而言,黄某某能够在家长调查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且自动投案,构成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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