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选择伤残鉴定机构有讲究!

2024-09-23 14:18   中国香港  
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工作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双重属性,绝大多数情况下,根据已有的伤情,伤者的伤残级别等确定的。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伤残级别可评可不评、级别可高可低的情况。对于该类情况,选择鉴定机构便大有讲究。
首先,我们要掌握所在地区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名录,千万不能选择那些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当然这里所指的主要是有做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精神病的鉴定资质。如果一开始就选择了一家无资质的鉴定机构,那么鉴定意见将不被认可,不仅耽误了最佳的鉴定时机,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还会使后期的委托事宜陷入绝境。
其次,要认真研究每一个鉴定机构在鉴定时所持的鉴定立场,对后期获得一个满意的鉴定意见是有较大帮助的。一些鉴定机构会站在同情伤者的立场,对于一些可评可不评的尽量评上,对一些可高可低的尽量评较高的级别。与此相反,有些鉴定机构可评可不评的绝对不评,可高可低的绝对评较低的级别,这就需要各地的律师从多方面认真研究所在地区的鉴定机构的评残立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做到维护受害人的权益。
最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符合条件予以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同时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因此,办案人员可以通过登录所在地区的司法厅、司法局网站可查询到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进而了解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相关信息,如司法鉴定机构地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等。
当然以上建议也可以作为反驳伤残鉴定意见的工具使用,比如鉴定机构无资质、未在司法局/厅报备、鉴定人离职等,都可以主张伤残鉴定无效。
That's all,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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