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公司拒绝赔偿医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合理吗?

2024-09-19 10:44   广东  

      交通事故中,医疗费是重要赔偿项目之一,其中用药明细是办理出院结算时,由住院处打印的用药清单。内容一般包含用药名称、单价、数量、是否为自费药等信息。其中自费药是指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外药品产生的医疗费,保险公司通常按保险条款中约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计算保险赔偿责任",免除了对第三者"自费药"的赔偿责任,拒绝赔偿自费药的费用。

      实务中,保险公司会拒绝承担对第三者自费药的赔偿责任,此类案件比比皆是。但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自费药的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自费药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因治疗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患者进行治疗的目的是恢复健康,通常情况下,人是不会无故服药的,也不会服用与身病情无关的药物,保险公司应当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服用的是社保用药还是非社保用药,患者本身并无权利决定,完全是医生根据患者自身的病情来决定的;

第三,很多疾病对药品的需求不同,有些药品虽然没有纳入社保用药的范围,但患者确实需要使用,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因此,保险公司仅以药物属于自费用药而拒赔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治疗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非社保用药(自费药)都应纳入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

第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平时我们在购买车险的时候,也没有人进行提示或者告知相关的注意事项,我们可以根据此条款,主张保险条款中约定"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计算保险赔偿责任"不属于合同内容,继续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自费药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五,保险公司作为强势一方,本应该的按照法律法规,平等指定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不应当在医疗费方面再想钻漏洞,再与民争利,再失信于百姓;保险公司应当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主动安抚交通事故当事人,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That's all!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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