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商公司在采购合同中对产品生产厂家严重不公平条款谈判策略及意见

2024-09-05 11:33   广东  

  在房地产下行的背景下,2024年家电行业发展举步维艰,发展之苦之困如同紧箍咒般的存在,抓住电商公司的订单是为数不多的机会,但是电商公司利用强势地位,压榨产品生产厂家,我的一个生产风扇厂家朋友就面临这样的严重不公平的采购合同,电商公司将未来二年的售后及产品质量问题全甩锅到生产厂家,不合理、不公平的采购合同会导致直接亏损。

  针对xx电商公司风扇采购合同中严重不公平条款(风扇质保二年,风扇生产厂家负责XX电商公司风扇销售的全部售后损失),经过对事实简要了解,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意见及谈判思路,以供于参考:

一、根据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采购合同中,XX电商公司几乎没有义务,却严重限制风扇生产厂家的权利,双方在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不平等条款,此约定违反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循公平原则,风扇生产厂家有权提出异议。

二、根据民法典买卖合同中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XX电商公司完成质量检验后,风扇生产厂家已经按照要求将产品交付到XX电商公司指定仓库,XX电商公司采取网络销售方式,需要快递交付给消费者,其中存在破损、丢失、挤压导致产品质量等风险,其属于物流公司和XX电商公司正常经营风险。双方也未约定交付后及物流过程中的风险承担,风扇生产厂家不承担交付后及物流过程中损毁灭失等风险。

三、7天无理由退货的损失,不应当由风扇生产厂家承担。消费者可能由于不喜欢了而直接选择退货,此种情况属于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的情况下退货的,由于退货包装情况存在参差不一,正常退货也存在导致产品损毁灭失等风险,此风险及损失属于电商公司正常经营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此损失无理由由风扇生产厂家承担。

四、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采购合同中,合同由XX电商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采取微信传输方式签订合同,沟通过程中,XX电商公司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风扇生产厂家注意对己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XX电商公司未尽提醒义务,未遵循公平原则和行业采购惯例,也未合理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风扇生产厂家有权主张该不公平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五、XX电商公司对风扇生产厂家提出质保二年要求不符合行业规范。目前行业内风扇产品质保一年,二年的质保对风扇生产厂家明显不公平。另外风扇产品由电商公司卖出,对外电商公司是销售主体,电商公司对外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而不是风扇生产厂家对外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六、双方应秉承诚信、公平公正、合作共赢、面向未来的合作态度。严重损害一方的权利,属于损己且不利人的行为,不能为当前的小利,损害合作信任和基础,进而损害未来的大合作。故应当合理的、平等的、公平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双手应携手为明年更好的业绩一起努力!

以上属于个人意见供谈判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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