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2024-09-04 10:57   广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只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发生交通事故,如在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才可能危及交通运输安全,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发生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或封闭的未通车的道路上等发生交通事故,则不可能危及到交通运输安全,也就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类犯罪,都是过失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行为,主观上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对于结果SAY NO,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主观上如果不是无法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压根就没有遇见的可能性,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附法条:--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槐堂

20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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