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多年来老梁一直致力于撰写关于部门职责分工的解析文章,以前是发在《法治日报》、《中国工商报》等报刊和自己的新浪博客上,近几年微信公众号兴起,相关文章就主要是发在公众号上了。从网友留言反馈情况看,政府部门三定方案中“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这一兜底条款屡屡被广大同仁提及,并对该条款表现出了极度的愤怒和无可奈何之情。
这几天,老梁又在本号相继推送了《网友推荐!发现一个很牛B的单位:应急管理局,你值得拥有!》、《商务部门“只管宏观、不管监管”?这不睁眼说瞎话嘛!》、《消防部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是“专业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对吗?》、《预付卡监管,商务还在沉溺于“只管企业的”老规矩而不能自拔?醒醒吧!国家早有新规了》、《有人认为市场监管总局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消法实施条例的解读“不能作为依据”?今天就专门说说这个事儿》等系列文章,又有多位同仁提到了“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这个话题。
比如,昨天本号推送《给就接?教训何其惨痛?!5月份“小餐饮燃气安全”交给市监局,刚刚一店面使用燃气时炸了,政府要追市监局责任了》一文后,就有两位同仁留言:“‘完成地方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一句话,堵住了基层的所有路。谁有办法去拒绝?”、“三定方案算啥,领导的话才是最顶用的,直接交办,不管啥三定,你必须做。”
诚然,这些年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法治意识淡薄,在涉及部门职责分工时随心所欲、乱点鸳鸯谱,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一些政府官员也跟着一起病了且病得不轻,把滥用“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这一兜底条款玩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让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苦不堪言,为此老梁曾在本号开设《曝光台》专门曝光各地违法行政问题。
那么,地方政府领导究竟能否依据政府部门三定方案中“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这一兜底条款,置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于不顾,随心所欲地把A部门的法定职责交给B部门行使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试想,如果“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这样一个条款就能成为地方政府官员绕开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的工具的话,那还要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干啥,就一切都市长、县长说了算就行了呗——诚如是,那不又回到了“七品芝麻官”时代了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还从何谈起?这岂不荒唐!
老梁今天就专门谈谈如何准确理解政府部门三定方案中“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这一兜底条款的问题。
准确理解“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无需政府交办,各部门应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都属于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只要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明确了承担相关职责的部门的,这些工作就都不在“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之列了,各部门都应主动“认领”,积极履行本部门职责。
比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就不能再等着政府“交办”了,而是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管查处,否则就是不作为,就是玩忽职守。
其他部门同理。
二、法律法规明确了部门职责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履行职责,地方政府无权以“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为由决定改由其他部门履行职责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根据上述规定,除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对法律法规明确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履职部门的,市县级地方政府无权以“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为由决定改由其他部门履行职责。
比如,《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该条明确规定执法主体为卫生行政部门,地方政府就不能以“卫生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不足,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多”为由,以“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为由,让市场监管部门去履行该条规定的职责。
三、地方政府无权“交办”应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事项
以疫情期间被地方政府滥用的“责令停业整顿”和“查封”为例。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只能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
也就是说,地方政府以“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为由,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于法无据的“查封”和“责令停业整顿”,等于以“交办”为名为市场监管部门增设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权,属于《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规定中的“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
四、“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一般是指法定职责以外的临时性事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明确规定了相应部门及职责的,都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规定,无需政府“交办”,需要政府“交办”的一般是指法定职责以外的临时性事务。
如创城中政府要求各部门派员到道路上帮助疏导交通、到指定小区搞卫生,疫情防控中要求各部门派员到商场超市值守、监督商场超市履行疫情防控措施、上门宣传并劝导商户执行政府有关决定命令等等。
这些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都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哪个部门的职责,都属于法定职责以外的临时性事务。这些工作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交给任何一个部门去做,这就属于“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有关部门必须无条件坚决服从,任何部门都不能以“这不是我们的法定职责”为由拒绝执行。
综上,适用“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这一兜底条款是有严格条件的,绝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拿出来滥用的。老梁提示市场监管部门广大同仁,今后再遇到以“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甩锅的,一定要有理有据地坚决怼回去!
疫情已经结束快两年了,不能再惯着那些患有“疫情后遗症”的地方政府官员仍然沉湎于滥用“兜底条款”的快感中而不能自拔了,该让他们醒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