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被职业敲诈人骗了,化妆品纠纷不是退一赔十。没有欺诈行为,只退货退款。

文摘   2024-12-25 19:46   河南  

今天有个店老板被骗了1500元。她卖的一款产品因为虚假宣传被职业敲诈人投诉举报了。220元的产品,在退钱后职业敲诈人要她赔2200元,最后赔了1500元。

她被职业敲诈人给骗了,化妆品纠纷不是退一赔十,即使有消费欺诈也是退一赔三。无中文标的,因为没有消费欺诈,只退货退款,连退一赔三都不适用。后面的知识点很多,请一定要收藏起来,反复多看,把涛哥说的条文搜索出来,用得上的。

2023年前的化妆品纠纷确实是退一赔十,有法可依。但从去年开始,就不再是退一赔十了,有问题也是退一赔三,同样是有法可依。

原《最高人民法院管理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3〕28号)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在此法释出来后,化妆品纠纷确实是十倍赔偿。

但是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法释〔2020〕17号第十五条,删除了“十倍赔偿金”,明确“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主张赔偿金。

《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并未规定化妆品适用十倍赔偿。《司法解释》的第十七条的“参照适用”,应当理解为化妆品纠纷适用该《司法解释》,而非适用《食品安全法》。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认为“不宜将食药纠纷的特殊政策推广适用到所有消费者保护领域。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故相关惩罚性赔偿不应扩大到化妆品范畴。

再次,检索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在《司法解释》尚未生效的情况下,针对原司法解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内容,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消费纠纷法律适用问题可以参照适用。但该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十倍赔偿问题,故化妆品、保健品等不适用十倍赔偿民事责任。”

这个判决,是经过最高法认可并编入案例的,全国法院判决要以此为准。所以,近年来,化妆品纠纷再也不是十倍赔偿了。

化妆品店老板们不要相信职业敲诈人的鬼话,这种人道德败坏,没几句真话。撒谎恐吓你,进而敲诈勒索。有些地方的市监局人员不懂法,还错误以为是10倍赔偿。涛哥的意见,遇到这样的人这样的事,坚决不要和解,一定要走法律程序,不要轻易给钱,这样只会纵容职业敲诈人继续为非作歹,祸害行业。我是涛哥探店游学会主理人,化妆品店老板遇到事了,问涛哥,不吃亏,少上当。

贾洪海 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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