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市场监管总局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消法实施条例的解读“不能作为依据”?今天就专门说说这个事儿

文摘   2024-12-14 21:01   河南  

昨天本号推送了《预付卡监管,商务还在沉溺于“只管企业的”老规矩而不能自拔?醒醒吧!国家早有新规了》一文再次引发热议,对文中分享的市场监管总局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解读的“效力”问题,有网友提出了疑问。

一位湖南网友留言:"…今年4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 请问一下这个可以作为法定依据吗?有正式的文件吗?

老梁回复这位网友:每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国家都会以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形式对法律法规进行解读,这种解读是最权威的,体现的是立法本意。

对老梁的这个回复,一位浙江的网友表示不认同,认为国务院吹风会的解读就是个新闻稿,其留言:不认同这个说法,一个会议的新闻稿不能替代法律法规,消法写的是有关部门。按理应该是有其他法律法规去解释。或者地方政府指定。

还有河南的一位网友留言称:我们管委会法制办说,吹风会内容不具备法律资格,不能作为依据来处理分工。

看来,对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对相关法规政策的解读的“效力”问题,基层还有很多人确实是存在模糊认识的。那今天老梁就专门说说这个事儿。

老梁之所以在留言中回复网友说“每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国家都会以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等形式对法律法规进行解读,这种解读是最权威的,体现的是立法本意,”是因为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的解读确实不同于普通的“新闻稿”,这种解读是代表国务院进行的解读,是向社会公众传递的“立法本意”。

老梁这样说是有充分依据的。

由中办、国办于2016年2月17日印发实施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

2016年11月10日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是国务院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要围绕国务院重大政策法规、规划方案和国务院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等,通过参加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新闻发布会、撰写解读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和在线访谈等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全面深入介绍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及工作进展,主动解疑释惑,积极引导国内舆论、影响国际舆论、管理社会预期。国务院发布重大政策,国务院相关部门要进行权威解读,新华社进行权威发布,各中央新闻媒体转发。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是解读重大政策的重要平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围绕吹风会议题,精心准备,加强衔接协调,做到精准吹风。(点击文后“阅读原文”可查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全文)

综上可见,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国务院例行政策吹风会上对国务院重大政策法规的解读,就是代表国务院进行的最权威解读,体现的就是制定政策和立法的“本意”,绝不是普通的“新闻稿”。

这是国务院就国务院重大政策法规解读作出的规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对部门规章的解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总局令第8号)第四十条规定:“规章公布后,起草机构、总局法制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涉及重大政策的决策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进行解读,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研究机构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易于接受的方式解读,便于社会公众遵照执行。”

这也就是说,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发布后,相关司局以答记者问等方式对规章进行的解读就是代表总局对规章的权威解读。以前,也有市场监管人员错误地认为相关司局的这种解读仅能代表该司局的观点或者仅属于解读人的个人观点,这都是因为不了解国家相关规定所致,为此当时老梁就撰文对这种错误观点进行了反驳,详情点击标题查阅《关于食品投诉调解,总局网监司“答记者问”是个人观点吗?总局稽查局的“留言答复”与其观点不同,究竟以哪个为准?》。

但愿那些认为国务院相关部门在国务院例行政策吹风会上对国务院重大政策法规的解读只是普通的“新闻稿”、“不能作为依据”的相关人员,读完本文后,能够改变此前的错误观点。

贾洪海 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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