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是打食品安全问题吗?

文摘   2024-12-03 16:16   河南  

我发的文章,只是说明真相!有很多朋友提出善意的提醒,无论对错,我都很感谢!至于骂我的职业索赔人,一律拉黑。有人说枪手了、替企业洗白了,那只是你的猜想罢了。很多是你不了解背后的东西,其实我文章的字里行间其实有很多信息,只是现在不是挑明的时候。希望大家别一目十行看个不明不白的,认真的看,有的内容回过头来你们再仔细品就明白。包括我们的同行,说那些外行话,我只能呵呵了。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发的照片是我亲自拍的。要搞清楚我不是为良品铺子发声,而是为这个细分产业调查了解真正的情况。

我不袒护企业,只是应该过罚相当。也支持真正的打假!还是那句话,关键要分清什么是“假”?

还有,市场监管局是干什么的?自己搞明白了吗?谁是真正打假人?你们自己看看:

 

政府是控制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安全的,不是包打天下的。政府只能是市场的补充而不是市场的替代,市场是主要靠的是企业自律、行业自治。

你们没有考虑闹这么大的动静为啥政府没有大的发声?这里真的是食品安全问题吗?

《食品安全法150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消费欺诈是食品安全问题吗?单纯的标签问题是食品安全问题吗?职业索赔人打的有几个是食品安全问题?咆哮式的所谓打假的目的真的就是为了食品安全吗?

不是所有食品标准都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标准,食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才是食品安全问题。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知、通告等不得作为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依据。现在职业索赔人管这些吗?

比如前一时期职业索赔人都在打条形码,与食品安全有关吗?

习大大讲的是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不是所有的食品问题。

我们要严格区分食品安全方面还是一般违法!同样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和没打转向灯、没系安全带会一样吗 ?
群众不懂可以理解,作为执法人员你不懂吗?你的辖区管好了吗?

你们知道有的所十几个人一年接三万起,八个人的所一年接一万二千起投诉举报是什么样的场景吗?浪费了多少A4纸,占用了多少行政资源?而这些所接的投诉举报绝大部分不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有很多是无知、恶意、混淆。执法人员现在要面对体制上一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出台要执行,一方面急着把所里下放到街道乡镇而且还同工不同酬。当前一个市管所才有多少编制多少人?我们要执行93部法律、154部法规、252部规章,我们有三头六臂吗?食品安全没有管好能抱怨我们吗?我们不想管好辖区的企业?我们被整的还有条件去管好吗?

都说现在经济形势不好,抱怨政府给的经费少,没有企业发展没有纳税人了,经济能好吗?企业是社会细胞,行业是社会动脉,水涨船高。要记住市场监管的任务是二维的,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企业的利益。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这样那样问题,我们是发展中国家,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你没有生活在西方,面包不是你的主食,牛排只是偶遇,要求不能太高,我们必须实事求是的面对现实。谁长大没有犯过错?谁没有挨过家长揍老师吵?企业有问题,该罚罚!过罚相当要看“过”,还得有个章程,不能拿个不明不白的检测报告就大闹。我们办案不是也要有证据?我们不是也崇尚西方法律思想“疑罪从无”?没有证据靠推理我们能下处罚吗?结果没有出来,就铺天盖地挤兑一个企业,仔细想想正常吗?知道背景吗?知道动机吗?

所谓职业打假人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制度让政府给企业施压以获得赔偿。一旦得利,则立即申请以调解和撤诉方式了结案,难以真正实现对不法商家的威慑,甚至是包庇。而普通消费者由于维权渠道窄、成本高等原因往往放弃举报和诉讼。职业索赔人对购买、投诉、举报、信访、复议、诉讼、纠缠监察委的流程非常专业,先民事、后行政、再司法形成套路,打假技巧和手段花样繁多。

我们只能面对现实。我们不是不想干好!

大家认真看看!

党的喉舌人民日报的发声: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市场监督。无论是消费者依法维权,还是社会公众、企业人员主动举报,有助于发现隐蔽的违法线索,倒逼企业合规,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一些人以打假为业,敢探真相、揭乱象,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

正义举报与卧底敲诈不得逞而举报,有本质区别  

不同于真正的职业打假,职业索赔人通过购买问题商品、利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索赔,往往利用现有制度,以打假为名、牟利为实。

相关行为超出了消费者维权的范畴,更偏离了促进公平正义的初衷。

《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六、优化服务消费环境探索恶意索赔处置工作机制,打击以投诉举报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吹风会上的精神:生产经营者要学会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两个纬度,政府是双重职责,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企业的利益。

为此要求行政部门,惩罚性赔偿、行政处罚制度要准确适用,避免“小错大赔”“小过重罚”。惩罚性赔偿应当发挥惩戒、教育、预防等功能,以合理、适当、必要为原则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进行分类分级,既有利于遏制违法经营行为,又避免形成过度激励,防范权利滥用或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支持和鼓励对影响实质性食品安全、侵犯知识产权等重要或专业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对普通消费者的相关惩罚性赔偿主张,依法积极予以支持,切实避免因职业索赔行为先入为主,造成对普通消费者维权空间的挤压。

限制轻微瑕疵违法行为、牟利性职业索赔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对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且企业无主观故意、没有造成恶劣后果或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仅支持退款而不支持惩罚性赔偿。

对已认定职业索赔行为或者明显非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相关诉求,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纠纷、侵权之诉等主张其他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行政检察与民同行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在行政执法中既要严格执法,更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既要避免“小过重罚”也要避免“重过轻罚”,应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

张雪樵表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发现一些涉企“小过重罚”“同案不同罚”等“过罚不当”案件。检察机关针对此类问题, 一是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推动行政处罚符合比例原则。二是大数据赋能检察监督,提升监督质效。三是深化“小过重罚”系统治理。今年,最高检党组在‘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突出整治趋利性执法司法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20248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如果食品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严格落实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瑕疵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完善具体制度措施,细化列明不影响商品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范围。

国家层面为什么出台这么多政策要求?希望大家能够深度思考一下。行政管理不仅仅是处罚,还有行政指导,行政约谈。麦当劳、肯德基等国际大牌也出现过一些经营上的问题,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也出现过食品安全问题,难道我们都去抵制了?

一个细分产业做起来挺不容易的,有错必究,但不能一棍打死。
讲温度多指导,严重违法再讲力度。“海天”事件最后为什么没有下文了?企业损失不少,外资控股企业抢占不少份额,无非就这个结果。

包容、审慎,从轻、从减是当前主基调。检察院都开始护“企”了,有点政治敏锐性吧。别人让他们去蹭热度,我们执法人员一定要有定力!听党的话,跟党走!
让子弹飞一会儿吧,真相自然会显露。


贾洪海 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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