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封举报信的处理详细解答

文摘   2025-01-13 16:02   河南  

举报信

本人为生活所需,在贵辖区XX超市购买一瓶预包装食品“油腐乳”,油腐乳配料:植物油、大豆、辣椒、食盐、花椒、八角等产品;执行标准GB2712净含量:380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商:XX县食品厂

一、举报内容:

1.《SB/T10170-2007 腐乳》3.1规定腐乳: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过加工,磨浆,制坯,培菌,发酵而制成的调味、佐餐制品。关于此处的制坯,依据《SB/T10632-2011 卤制豆腐干》3.2白干(白坯):大豆经浸泡、研、制浆、煮浆、加入凝固剂点脑凝固,压榨成型等工序制成的水分含量在40%到75%之间的半成品。依据《GB/T22106-2008非发酵豆制品》4.1.2.3老豆腐(北豆腐)以盐卤为主要凝固剂制成的豆腐。综上标准,腐乳的配料豆腐应该由盐卤为主要凝固剂制成。

涉诉产品标签标识的配料并没有标注凝固剂涉诉产品标签涉嫌隐瞒食品添加剂的配料,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隐患。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 GB 7718-2011中4.1.5.6规定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涉诉产品是预包装食品,是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但产品标签未标识沥于物(固形物)的含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此人事项。

3.油腐乳配料:植物油大豆辣椒食盐花椒八角等,从产品实物可见固形物含量高达80以上,但涉诉产品配料排在第一位的不是大豆而植物油,涉诉产品标签涉嫌虚假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4.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的要求标示名称”和 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涉诉产品配料标识“八角等”不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此人事项。

5.涉诉产品口感不好,商家不能提供的检验报告涵盖:“铅黄曲霉毒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精钠、苏丹红1、苏丹红1、苏丹红川、苏丹红I”检验项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二、请求:

1.请贵局对涉诉产品配料及产品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抽检、告知检验结果并提供检验报告。

2,如未确认违法事实或不予立案请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

3.请贵局告知对此举报处理不服时的救济途径。

4.请贵局将上述告知和检验报告通过邮寄或邮件以书面形式函告举报人。

被举报人:XX县食品厂

三、注: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但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并且需要向被举报人提供组织调解所必需信息的除外。

四、补充:

违法轻微的国法和家规

1.国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2.家规: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不属于标签瑕疵,也不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


如果此人没有投诉要求赔偿,说明这是一个标准的职业打假人的做派。但是,细节上推敲,此人会的虽然不少但又不精。

因为对于举报的处理是不需要告知救济途径的。如果此人要求赔偿或者下一步到法院拿着我们的处理结果要求赔偿,说明了此人就是一个职业索赔人。正义只是幌子,牟利是真正目的。而其此人自己把脑子给玩混了。

下面一一解读。

关于一、事实部分。

事实1部分,前部分所述的是对的,说明此人是有一定的研究。后面部分,对于“涉诉产品标签标识的配料并没有标注凝固剂涉诉产品标签涉嫌隐瞒食品添加剂的配料,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就是自己的臆断了。

企业在标签上标盐卤,对其所生产的豆腐乳不会有影响。因为豆腐是中国几千年传承下来的传统食品,“卤水点豆腐”是中国老百姓常识性问题,能误导消费者吗?如果此人不知道,那只能说无知。如果没有食品标签没有标“盐卤”二字,就会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隐患”,我不知道此人对汉字“巨大”一词是怎么理解的。
此人给企业扣上“标注虚假内容”的帽子,何为虚、何为假?挨的上吗?不就是漏打了吗?

事实上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自己生产的豆腐胚然后加工成豆腐乳,这个的确应该标,哪怕微量。标签其实还漏了一样:水。

另一种是购进的豆腐再加工生产。这种情况豆腐有国家标准,如果加入量小于25%,可以不展开原料,但这个产品从产品实物可见固形物含量高达80以上,所以也应该展开,标示盐卤(凝固剂)。

企业有没有问题? 有! 但是瑕疵.

本产品不是食品安全问题,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无论依据的是市场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都可以认定为瑕疵。

第六条【不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三)未正确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必须标明的事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

第九条(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此人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2、3、4部分,此人写的也没有错。但还是可以以瑕疵论。举报人自己写了“从产品实物可见固形物含量高达80以上,这不正说明没有误导你吗?是食品安全问题?至于排列顺序问题,无论依据的是市场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明确规定了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是瑕疵。

事实5部分,涉诉产品口感不好,商家不能提供的检验报告涵盖:“铅黄曲霉毒素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沙门氏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精钠、苏丹红1、苏丹红1、苏丹红川、苏丹红I”检验项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纯属扯淡!欲加其罪,何患无辞。口感不好很可能是举报人口腔发炎了或者味觉病变前兆,建议赶紧就医。

不要什么事都往食品安全上扯!
关于二、请求。

1.请贵局对涉诉产品配料及产品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抽检、告知检验结果并提供检验报告。

贵局没有这方面的授权,也没有这个义务。此人也没有这方面的权利,因此不能提供。

2.如未确认违法事实或不予立案请告知不予立案的具体原因、理由和法律依据。

贵局会依法告知,你可以安心了。

3.请贵局告知对此举报处理不服时的救济途径。

举报不是投诉,不存在救济问题,此人搞混了。贵局只需要依法告知你立案与否。适当可以告知此人因为你举报的豆腐乳标签不是食品安全问题且不会给你这种职业索赔人造成误导,属于瑕疵不予立案。

4.请贵局将上述告知和检验报告通过邮寄或邮件以书面形式函告举报人。

贵局因职业索赔人泛滥,被职业索赔占用了宝贵的行政资源且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告知形式,没有义务邮寄相关书面资料。至于邮件,要看本贵局闲不闲。依据食品安全法115条,及时答复此人就行了,可以用电话方式,贵局会录音并记录,以防万一。

关于三、注:

  涉及投诉是不能保密的,因为贵局要告知被投诉人相关事项。如果强调保密,那么证明此人是纯举报。纯举报就没有那么多事了。

关于四、补充:

1.国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2.家规:申请人举报的问题不属于标签瑕疵,也不在《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内。

此人有卖弄嫌疑,可惜不对路。

其不懂对于生产者与销售者是有区分的。超市如果索证索票齐全,不涉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是不是瑕疵,贵局会依法予以判定,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告知,国家、总局都有规定,虽然不在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之列,根据情况,你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比如瑕疵。

重申一下,判断标签瑕疵主要看是不是主观故意且食品安全问题并对消费者会不会造成误导。

写在最后。

在当前形势下,注意政策要求很重要。国务院、最高检、最高法、总局都相继出台相关要求,大家要融会贯通。还有参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总局2号令第二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总局12315平台投诉举报是分离的,有时候投诉举报人不太清楚,往往投诉中要求举报,举报中有投诉内容,还有要求投诉转举报等。大家要细研甄别清楚,以免程序错误。

只要程序不错,其他好说。

本案虽然写的是举报信,但他表述购买产品了。虽然要求告知救济途径与强调保密相矛盾,但当地复议办、法官认知可能不同,电话沟通确认一下为妥,以免麻烦。

如果说此人为投诉举报,7个工作日内受理投诉,并告知,省得他复议。然后可以电话告知是瑕疵,不予立案,做好录音、记录。

如果此人明确只是举报,只需要告知立案或者不予立案。

特别注意的是,投诉人只提供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但未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依照总局暂行办法令十五条第五项不予受理。对于举报,不属于实名举报可以不告知立案与否。

参看今日转载梁仕成等老师的文章。


贾洪海 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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