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老师,有个问题求助你一下。一个职业佬拿了个第三方的检验报告说人家企业“钠”超标。企业也提供了第三方检验报告钠并未超标。作为咱执法人员是申请抽检还是直接回复对职业佬的提供的报告不能作为立案的依据。
回答:
原因是由于松某持续的上门咆哮式的维权,起到了一定的影响,很多职业索赔人为了流量开始效仿。要是在国外,非法闯入,保安是可以开枪的。我们的企业的保安也真怂,你进可口可乐大门试试,看能进去吗?
我们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明确投诉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对于投诉部分,我们的职责只能是调解。
调解是自愿的。如果生产经营者不愿意调解,我们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终止调解,告知其他救济途径。
如果生产经营者愿意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检测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
双方共同指定机构检测还要谈好费用谁来承担。机构、费用方面谈不拢,我们就终止调解。
投诉举报人自己送检的检测报告来路不透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然后根据检测报告的结果,看又没有问题,而且主要看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标签瑕疵或者其他问题。
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的通用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我们此时类似法官,是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解。最后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终止调解。
有很多职业索赔人要求投诉转举报。
对于举报部分,投诉举报人仅仅提供的是一个线索而已,不是证据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证明什么。比如松某提供的拱北海关技术中心没有CMA资质的检测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更没有义务为投诉举报人提供证据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只有对于重大、复杂、涉及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争议,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纳入抽查检验程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检测。企业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有问题,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情况不予立案。比方类似菌落总数不合格的情况,问题有可能是在生产者储存运输环节或者销售者贮存环节,并非生产环节,如果立案查处,需要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撑。
当然,如果执法人员认为线索有价值,可以调查、立案处理。决定是否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
有一个案例,投诉举报人要求市监部门对举报食品进行检测,执法人员予以拒绝。其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购买、服用的生产产品批号为18010201的瑞草世家绿保康银杏叶口服液是否为合格产品进行鉴定的请求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诉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苏某的起诉。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