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例】未经其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投诉内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

文摘   2025-01-16 22:13   河南  

【裁判要旨】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本案中,顺义区市监局收到曹某某的投诉举报后,针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因北京某某公司系涉案短信息的发送通道服务提供者,故曹某某关于未经其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投诉内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而其关于发送广告违法投诉的责任主体则系广告主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应由该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
【裁判文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京行申2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曹某某因不予立案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行终19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曹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责令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顺义区市监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第三十四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短信息内容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本案中,顺义区市监局收到曹某某的投诉举报后,针对其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相应的调查核实。因北京某某公司系涉案短信息的发送通道服务提供者,故曹某某关于未经其同意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的投诉内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范畴,而其关于发送广告违法投诉的责任主体则系广告主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应由该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因此,顺义区市监局向曹某某告知不予立案,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经审查,被诉复议决定亦具备合法性,故原审判决驳回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曹某某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霍振宇
审 判 员 周凯贺
审 判 员 唐杉杉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钰杰
书 记 员 路 陶

来源:久洋之法料

贾洪海 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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