倡议书
全市餐饮企业及广大消费者:
一、全市餐饮、旅游等行业及经营者要诚实守信经营,不准虚假标价;
二、严格明码标价,不准价外加价;
三、标价售价一致,不准低标高结;
四、履行告知义务,不准隐性消费;
五、坚持自愿原则,不准强制销售;
六、规范促销行为,不准诱导交易;
七、提倡菜价上墙,不准欺客宰客;
八、政府定价景区,不准擅自涨价;
九、依法减免门票,不准变相收费;
十、公平有序竞争,不准相互串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实施价格欺诈行为的,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实施哄抬价格的,可处300万元以下罚款;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可处50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