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驾驶员疲劳驾驶本应由公安交警管辖,为什么却被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处罚?

乐活   2024-11-20 09:58   河南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对某运输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执法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22年4月、5月、6月的车辆动态监控数据,发现这三个月驾驶员的疲劳驾驶数据分别为25条、14条、15条,但该公司未对有疲劳驾驶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做出任何处理。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该公司负责人付某,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分级管控制度,付某对事实认定认可。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执法要点参考

安全风险分级能帮助企业了解自身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及类型,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可以降低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概率。针对企业是否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执法人员可参考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1)分别询问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无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以及落实情况、记录存档情况等;
(2)同时询问相关人员是否对本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以及是否对辨识评估出的安全风险采取了分级管控的管理措施、采取了何种措施;
(3)查看并记录留存相关资料台账;
(4)在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时要体现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具体内容,多份笔录之间能相互印证。


执法拓展

1.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三)所属经营性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三超一疲劳”(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且运输过程中未及时提醒纠正、运输行为结束后一个月内未严肃处理的”。案例中该企业驾驶员长期存在疲劳驾驶行为,且未予以处理。已经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可以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条款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安全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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