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则】填缝剂属于危险货物

乐活   2024-11-17 20:07   河南  

来源:新海南。

原标题:普通货物运往海口途中被查出“危险货物”,处罚谁来买单?回应来了→


【核心提示】

司机从广东运输普通货物到海口途中被查出危险货物

今年9月3日,山西的大货车司机温先生通过某APP承接了一趟由广东中山到海南海口的货物,网上显示需要运输的物品为普通货物,其中包括木门和纸箱。



装货时我确实见工人装了10箱‘聚氨酯泡沫填缝剂’。不过,产品包装上并没有危险货物的字样,也没有危险货物的标示。所以,作为一名普通的司机,哪里能判定它是不是‘危险货物’呢?”温先生说,9月3日下午,他将货车开到广东中山一家木制品公司拉货,厂方安排工人装货时,将10箱由江门市冠固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冠固达A2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装车。在温先生看来,这些货物就是普通建材。


温先生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显示,样品名称为“冠固达A2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受检单位、生产单位和委托单位均为:江门市冠固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符合标准规定 C3要求。


9月4日早上8点30分左右,温先生开着货车到达徐闻海安港,准备过海将车上货物运往海口时,当地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对货车例行检查,当场认定10箱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涉嫌为“危险货物”,并对产品抽样进行了检验。


9月5日,经徐闻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对样品进行鉴定,证实冠固达聚氨酯泡沫填缝剂为“危险货物”。



货物包装上无危险货物标志标识 厂方称委托他人生产

记者注意到,我国《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2009)规定,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及相应编号,应标示在每个包装件上,且所有包装件标记应明显可见且易读,应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弱其效果,应标示在包装件外表面的反衬底色上。


不过,温先生运载的货物中,冠固达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包装上并无危险货物的标志和文字提示。


“南方生产不了,我们是委托北方的企业生产的。”9月15日上午,江门市冠固达胶粘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先生向记者坦言,上述产品是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


既是委托生产,为何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受委托生产企业的信息?产品包装上为何没有危险货物的标志标识呢?对此,杨先生没有正面回答,而是追问记者“有何诉求?”,并称这是(行业)通用做法。


“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将产品送检经鉴定,才能最终认定属于‘危险货物’。产品包装上有厂名厂址,所以作为普通的司机,根本无法判定属于危险货物。”温先生说,接到违法通知书后他觉得自己非常无辜,多次与发货人和收货人联系,但没有人愿意为此买单。


发货方和收货方均称无责 运管部门:司机若不知情可提供证据


9月15下午,记者拨打发货人何女士电话了解情况时,对方称自己只是委托司机到厂里将门运往海口,工人装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她并没有看到,且经过了解,产品包装上无危险货物的标志,她并不知道这些东西属于危险货物。


收货人朱某则称,至于产品是不是危险物品,只要是市场上流通的他就可以购买,如何运输他管不了,他只是收到货物后付运费,其他与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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