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网约车遇到执法检查时因暴力阻碍执法被判刑

乐活   2024-11-02 22:14   河南  

来源:公众号闲暇谈评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冀0606刑初423号

 

    

公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超,曾用名李*潮,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现住。1995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13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26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公交分局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以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旭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超在未取得网约车运营资质的情况下,驾驶牌照号为冀F×××××的棕红色三厢帝豪私家汽车,运送乘客至保定东站出租车落客区时,被保定市交通局出租车管理处东站高铁站运营人员盘查,被告人李*超为逃避处罚,驾驶机动车向前行驶,将运管工作人员被害人解某顶在前机盖上行驶近百米,后被害人解某摔落至公路地面,造成被害人解某肢体、面部受伤,被告人李*超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解某伤情为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超到保定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东站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超在近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超有期徒刑八个月。

     


被告人李*超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超在未取得网约车运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牌照号为冀F×××××的棕红色三厢帝豪私家汽车,运送乘客至保定东站出租车落客区时,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处运管人员解某盘查,被告人李*超为逃避处罚,驾驶机动车向前行驶,将正在执行职务的被害人解某顶在前机盖上行驶近百米,后被害人解某摔落至公路地面,致被害人解某肢体、面部受伤,被告人李*超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解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超到保定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东站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超在近亲属的帮助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5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李*超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解某的陈述;证人段某、邓某、高某的证言;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诊断证明,《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处关于执法职责的情况说明》,《保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核定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通知》,运输稽查员解某、高某工作证复印件,关于工作职责的情况说明,保定市交通运输局出租汽车管理处高铁站工作人员工作职责、证明、工作履历;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保定市东站妨碍公务案中心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害人解某辨认笔录;监控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超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超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超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超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超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邵海燕

                 审判员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谷雪姣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曹子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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