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刑事案
(20**)*刑初字第**0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办公司主任,住****市**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年6月19日被****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刑诉(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20**年**月至20**年**月,被告人孔某某在担任****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科科长、运输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未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标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向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段某某发放了道路危险货物押运员从业资格证。20**年7月16日,段某某在对危险货物押运过程中,未尽到监管责任,对驾驶员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到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对危运车辆进行维修的行为,未及时制止,致使车辆在维修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曹某某、孙某某二人死亡的事故。
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在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其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证,因押运员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发生罐车爆炸、二人死亡的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孔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1.被告人没有严格审查不具备初中毕业证的段某某押运员报名条件属于工作失误,但没有因此放松对段某某等报考人员的考前培训、考试和考核;2.押运员资格报名资格审核、培训、考试、审核、制证、盖章、发证的整个环节上的工作人员都赋有认真审核报名人员资格的责任,相关环节上的工作人员均未向被告人提出段某某不具备初中毕业条件不能报名考试的问题,相关人员在职责上一致,不能因为被告人是部门负责人就承担全部的监管职责,被告人最多承担行政责任即领导责任;3.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和20**年7.16爆炸案一死一重伤的事故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和偶然的因果关系。
经审理查明,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下简称危运)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第十二条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年龄不超过60岁;2.初中以上学历;3.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适用特征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4.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20**年至20**年,被告人孔某某在担任****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科科长、运输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负责危运押运员资格审核的职责。孔某某不正确履行职责,没有要求科室及下属单位工作人员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标准,对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的申请人审核学历材料,也未在发证前自行审核申请材料中是否具有学历证明。**年,实际为小学文化程度的段某某申请办理危运押运员从业资格,在申请表学历栏填报系高中,未提交学历证明。****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科在未审核学历证明相关材料的情况下,向不具有申请资格的段某某发放了道路危险货物押运员从业资格证。20**年7月16日,在****市**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工作的段某某,在对危险货物押运过程中,未尽到监管责任,对驾驶员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到不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对危运车辆进行维修的行为未及时制止,致使车辆在维修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曹某某、孙某某二人死亡,财产损失935300元的事故,段某某负重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当庭举证,经过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20**年至20**年,我任****市交通局运输管理科科长。20**年至今任运输管理办公室主任。运输管理科科长及运输管理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基本一致,主要负责道路运输市场的协调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企业管理、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扫黄打非、科技、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禁毒、监督危险货物的从业人员培训以及制证下发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资格证。我作为科长、办公室主任负责上传下达,把上级文件传达到系统内相关企事业单位,组织领导科室的日常工作,制证下发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资格证。
申请证件流程是我们授权培训中心来受理申请材料,培训前,培训中心会和我们科室沟通,确定培训日期与天数。科室会派一到二人查看培训内容落实情况、监督考试,然后科室集中改卷,然后将合格、不合格人员情况、分数还给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将合格人员材料装档后送到我们科室,我们科室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打证,然后由我授权持章人对证件盖章,制证完毕后将证件交给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发证。20**年以来,我科室接管危运押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发证工作,都是让培训中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考试后合格人员培训中心把材料及试卷汇总交到我们科室,我掌管对资格证办法的审批权,安排具体的科室人员对这些申请人从业资格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我批准加盖公章才颁发资格证。**年是王某甲负责审核,符合标准后,王某甲把申请人的证件按申请人的信息打证,我就让我们科室的内勤人员给这些申请人进行制证并授权内勤盖相应的章。20**年至20**年王某甲负责内勤工作。押运员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体检表以及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及复印件。20**年以前申请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和押运员资格证的申请人员都没有提交初中以上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档案里都没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我知道申请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法规应当提交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及复印件,但忽视了这个问题,我接手前档案里都没有,因此认为这就是个延续性的问题,也应该无所谓,就没有引起重视,没有要求提交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我把审查安排给科室人员后,没有要求审查人员去审查学历证明。作为科室负责人,我本人应该对申请危运押运员从业资格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在发证前进行审查,包括学历等进行审查,但没有审查。20**年之后的危险货物从业人员的档案就要求提供初中以上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如果存在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或者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我们不给予发证。
2.证人段某某的陈述:20**年7月16日,我和曹某某驾驶货罐车从山西永兴装载一车甲醛,二人均有驾驶员证及押运证,即是该车司机又是押运员。到****县**地界的时候,由曹某某驾驶,我作为押运员。到****市**集团气站(以下简称**气站)卸甲醛后,曹某某向范某某打电话汇报卸货情况,并称货罐车轮没汽了。范某某安排我们先吃午饭,然后修车胎,如果**集团让拉货就出车,让杨某甲来接段某某的班,如果不让拉货就不让杨某甲来。我们吃饭,我喝了三两白酒。吃完饭后,曹某某开车到**东侧偏南的那个修车铺修车,我下车到躺椅上睡觉,大概5点多一声巨响将我吓醒,我看见货罐车边曹某某在左前轮边躺着,修车铺老板在左后轮边躺着。我立即给老板范某某打电话,后来派出所来人,我就配合做调查了。
我的文化程度为小学三年级,是在我们村渔洋村小学上学,不到五年级就缀学,教过我的女老师叫龙某某,还在渔洋小学教课。我有危险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和押运员证,不知道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责任和作为押运员的责任。没有阻止曹某某将车开到那个修车铺修车,不知道应该到哪修车。我的危险物品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是**年底的时候,韩某某想让我帮他开一辆挂靠在**化学危险品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油罐车,就让我、韩某甲、龙某三人去办危运资格证,**公司出具了介绍信。我们三人直接到****市交通局设立的危运资格证办证点,我交了480元申请办双证(危运资格证和押运证),之后办证点联系我去培训7天,有签名表记录。然后在办证点三楼西侧教室分别参加两个证的考试,卷子一发我就抄两边考生的试卷,监考老师没有制止,也有带材料抄的。十天后给我发证。我文化水平低,不知道考卷内容,不知道危运车辆需到具备危运维修条件的企业维修,不知道也没有参加过危运驾驶方面的诚信考试,从09年每年**月份或者**份参加年审考试。报名时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及**公司介绍信,没有提供学历证明,培训中心也没有要求我出具学历证明,申请表上我胡乱写了一下是高中学历,没有人核对过。每年年审时也没有让我出具过学历证明,到培训中心交钱考试就过了年审,都是抄的。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年到20**年底在交通局运管科参加工作,任科员。负责全面工作的科长孔某某交办我负责安全生产、节能环保、消防、森林防火、扫黄打非、禁毒、科技、危运从业资格证培训。申请证件流程是**交通职业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报名并提交申请资格证材料,培训中心把关手续是否齐全,齐全的培训中心组织培训,孔某某科长指派我们去抽查,对上课情况、点名监督抽查。考试以前,我不对申请材料审核。培训结束后,孔某某指派我们科里去组织考试,当时是王某乙、张某甲和我负责危运资格证培训工作多些,考完后科室里我们三人及吕某、王某甲阅卷,科室人少时请培训中心一起帮忙改卷。不及格的退回培训中心通知补考。改完试卷后退回培训中心,培训中心将试卷、报名材料整理档案后送到科室办理资格证,内勤王某甲审核材料,并对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制证、盖章,有时科里人员帮忙。资格证办好后交给培训中心发证。危运驾驶员证需要普货或则旅客从业资格证满两年以上、60岁以下、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复印件、无事故证明学历证明和体检报告还有报名的申请表。押运征需要60岁以下、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和体检报告还有报名的申请表。以上要求没有变动过。20**年之前我在运管科工作时申请危运资格证、押运员证从没有要求学员出具学历证明。孔某某分配我管理危运培训工作时没有要求我审查学员的学历。“000960”号档案上审核人处“王某某”的手章是我的手章,但不是我盖的,是内勤保管,内勤盖,科里忙时其他人帮忙盖。盖我的手章是因为我对危运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所有内容进行审查,合格后盖章。我应该根据道路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对申请表上的内容审查,但当时我刚专业,学习不够,到20**年底我离开运管科之前都没有对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上的内容进行考核。是我责任心不强,对工作不负责任。
我们科室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打证,然后由我授权持章人对证件盖章,制证完毕后将证件交给培训中心,由培训中心发证。20**年以来,我科室接管危运押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发证工作,都是让培训中心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考试后合格人员培训中心把材料及试卷汇总交到我们科室,我掌管对资格证办法的审批权,安排具体的科室人员对这些申请人从业资格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我批准加盖公章才颁发资格证。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01年在****市汽车检测站工作,2004年至2009年借调到****市交通局运管科工作,主要负责内勤工作,具体是收发文件、写文件、发通知和危运资格证、押运员资格证的出证工作。危运资格证和押运员资格证相关工作是20**年才由我们科室负责。运管科科室组成是孔某某科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他工作记不清了,就危运资格证和押运员证的培训考核发证方面,王某某、王某乙、张某甲三人的工作一样,负责监考、批试卷,我和他们三个人在出证之前审核资格证申请材料,由我出证并盖章制证后交培训中心发证。危运资格证和押运员证考核具体情况是培训中心报名提交材料,然后对材料齐全的申请人由培训中心培训,期间王某某、王某乙、张风奎三人去抽查、监督。培训结束后孔某某科长指派我们科里人去组织考试,每次二人,我去过一回。王某某、王某乙、张某甲三人批卷,我不忙时也帮忙改卷。不及格的退还培训中心,让他们通知补考。成绩合格的是否退卷记不清了,由培训中心将申请材料订成的档案交到运管科来办理资格证,试卷并入档案中。王某某、王某乙、张某甲三人及我对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经孔某某科长的同意,我对合格申请人制证并盖章,这些章是孔某某科长授权,我才能盖,忙的时候王某某、王某乙、张某甲三人也帮我盖章。然后把证给培训中心发张。“000960号档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审核人处王某某、张某甲的手章都在我处保存。谁负责考核该批学员的就盖谁的手章,盖这些章也需要经过孔某某科长的同意,不一定是他们自己盖的,但必须经过他们二人本人同意,他们二人必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过我们才能盖。危运驾驶员资格证我在审核时具体会看下材料是否有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考试试卷、驾驶证复印件、体检报告。押运员资格证需要的身份证复印件、体检报告、考试试卷和申请表。当时是孔某某跟我说归档时要以上材料,没有告诉过我要审查学员的学历。
5.证人刘某某证言,20**年至20**年7月担任****市交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负责人。2004年、2005年才有了对危运押运员的培训。由危运公司将需要申请押运员的人员组织一下,然后把名单报到培训学校,培训学校按照当时主管机构运管处的要求初审一下资料,审查身份证、体检证明。20**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实施后,20**年下半年主管危运押运员部门换成了交通局运管科,由于我们没有接到运管科新的通知,对于危运押运员的申请,运管科就沿用的是前面运管办的办法,具体包括的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危运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健康体检表。在我担任培训学校负责人期间,对危运押运员进行的培训,主管部门运管处以及后来的交通局运管科都没有让我们要求学员出具学历证明相关材料,我们也就没有收过学历证明的相关材料。
6.龙某某20**年7月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其是原渔洋小学的一名教师,曾担任段某某的班主任,段某某没有完成小学学业,缀学在家。
7.段某某危运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申请表一份,上面记载段某某填写学历为高中,申请危运押运人员,材料清单没有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8.随即抽取的其他危运押资格材料21份,均无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
9.“7.16”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事故造成1死、1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财产损失935300元。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原因,驾驶员曹某某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25条,驾驶危运车辆到无资质维修点维修,汽车维修点老板孙某某在无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和电焊资格的情况下违章电焊作业,负直接原因;押运员段某某未尽到监督责任,在危运车到不具备危运车辆维修资质企业维修时没有制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危运公司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职工安全教育程度不够,安全监督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
**.曹某某死亡证明、危运驾驶员、押运员资格证、档案、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要求下属机构及工作人员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严格审查申请办理危运押运员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自己也未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申请危运押运员从业资格的段某某发放了危运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后因段某某未尽到押运员责任,发生二人死亡和高额财产损失的重大事故,段某某负有重要责任。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孔某某的辩护人认为,孔某某在工作上存在一定是失误,但具体对危运押运员从业资格材料进行审核、发放资格证的主要是培训中心和科室工作人员,段某某经过了危运押运员资格培训,他因未尽到押运员责任而负有重要责任的重大事故与孔某某无因果关系,孔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理由,经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明确规定危运押运员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孔某某负责危运从业资格审核职责时,没有自行或要求其下属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中有无学历证明情况进行审核,致使给实际为小学文化程度,不符合危运押运员从业资格的段某某发放了危运押运员从业资格证。而因段某某没有正确履行危运押运员职责,发生二人死亡、财产损失935300元的重大事故,段某某在该事故中负有重要责任。孔某某的渎职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辩护人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孔某某的具体犯罪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关联性,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孔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审 判 员 周**
代理审判员 王**
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