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交通运输部门开始非现场治超以来,一直备受广大“网友”质疑,有三个问题常常被“网友”不断在法庭上提起,这三个问题其实是有标准答案的,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问题一:交通运输部门非现场治超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交公路发〔2017〕173号)的规定,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也并未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执法。
总结就是:交通执法部门没有执法权,只有卸货权(消除违章)
标准回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公路具有管理职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又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的超限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该条款赋予了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权。而作为规范性文件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是针对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联合执法的规范要求,并不赋予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问题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非现场治超并未当场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处罚,你们剥夺了车主核实超限的权利。
标准答案:根据不同省份治超条例的规定(省份太多,这里列举重庆市的法律法规来举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经固定公路超限检测站、流动检测点检测发现违法超限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公路管理机构依据监控检测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超限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理”。
据此: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现场执法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理,也可以依据监控检测记录资料非现场执法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理,只是执法的方式不一样。因此,治超非现场执法并未剥夺原告核实超限的权利。
而且,大多数的治超非现场都允许有异议的情况下联系可变情报板上的预留电话自行复磅或者到附近的超限站复磅。而且大部分省还预留了足够长的时间(大部分是30天)来提出异议。
问题三:关于“网友”反映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告知问题。
标准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是2年,如果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交通运输部门只要在二年内告知了违法行为人就不属于未及时告知。
最后,还请大家合法装载,标准运输,杜绝超限超载,从我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