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管理技术规范中的“非现场执法”
一、定义
定义:非现场执法也叫“技术监控”
条文说明:技术监控也称非现场检测,通过车辆动态称重检测技术和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治超工作。
二、工作环节
技术监控包括车辆引导、数据采集、信息发布、审核确认等环节。
三、设置条件
技术监控应在路面状况良好、路线平直、行车视线良好,且具备供配电及网络接线条件的路段开展。
条文说明:技术监控需要布设车辆路面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需要提前告知和引导车辆按规定的速度、车道等要求驶入检测区间, 因此技术监控的点位需要选取在路面状况良好、 路线平直、行车视线良好且具备供配电及网络接线条件的路段。
四、引导进站方式
应在超限检测站前方,通过安装电子抓拍系统、设置交通标志、施划交通标线等方式,引导货车进站接受检测。
条文说明:电子抓拍系统可以实现对不进站货运车辆的抓拍,是引导车辆进站检测的一种方式。
五、技术监控采集内容
应对进站检测车辆采集下列数据:1 、称重数据。包括检测时间、称重检测设备编号、车辆号牌、车型、车货总质量、 超限量、车辆轴数。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还应包括收费站名称。
2 、车货外廓尺寸数据。包括车货总长、总宽、总高等数据。
3、图像数据。包括车头、车尾、车侧面图像数据,车辆进站检测的视频数据。
条文说明:针对进站检测车辆采集的数据用于车辆超限情况的判定。称重数据、车货外廓尺寸 数据和图像数据,可以分别由站内称重检测系统、站内车辆外廓尺寸检测设备、车牌识 别及抓拍设备进行检测。
技术监控系统除采集以上数据外,还应检测和采集车辆通过的速度。
六、发布信息
技术监控系统应根据检测数据判断车辆超限情况,并发布超限信息、提示卸载信息。
七、信息上传
技术监控系统初步判定的疑似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将检测数据实时上传至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
八、数据审核确认
符合下列情形的,执法机构应当录入违法数据库:
(一)车货总质量超过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的;
(二)车辆超限运输违法事实清楚,当事人基本信息及地址、联系方式明确的;
(三)相关证据材料足以认定违法事实的。
九、高速入口拒超
高速公路入口设置技术监控系统的,应将称重数据和车货外廓尺寸检测数据传输至发卡系统。
条文说明:对于违法超限车辆,发卡系统不发卡,不放行进入高速公路。
参考文献:1、公路路政管理技术标准(JTC 4110—2024) 技术监控章节 2.河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非现场执法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