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包车客运安全发展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来源:河南省交通厅
为深刻汲取近年我省包车客运领域重特大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整治当前我省包车客运领域深层次、根源性问题,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监管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较大事故起数,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包车客运安全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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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市场准入管理
1.定期发布行业预警公告。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半年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本辖区包车客运市场许可数量、运行数据、成本投入、经济效益、安全要求等情况,提醒市场主体充分了解行业动态,引导社会资本理性进入包车客运市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发布一次公告。
2.严格行政许可管理。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许可申请材料,规范许可程序,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许可,主动告知申请主体市场风险;属地实行红、黄、绿赋码管理的,对黄码经营者审慎审批新增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对红码经营者限制新增运力或扩大经营范围。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县级许可业务人员培训,开展许可案卷评查。
3.大力改善运力结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引导包车客运企业新增、更新使用50座(含)以下的客车,推动中短途包车使用新能源车辆。对于积极使用中小型、新能源车辆的企业,在新增运力许可时,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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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夯实包车客运基础
4.强化两类人员安全素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企
业两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持证情况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覆盖检查,无证和证件过期人员及时参加并通过考核。“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到期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履职情况时,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申请延期的人员进行考核,检查和考核合格后,“安全考核合格证明”予以延期。
5.加强驾驶员日常教育管理。包车客运企业人车比例不低于1:1.2,每年组织驾驶员体检不少于1次;严格制定和落实教育培训计划,岗前培训不少于24学时,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每月不少于2学时。教育培训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开展,重点时段、重要时节教育和应急处置能力训练等应采取线下模式进行,并组织考核评价。
6.严格车辆技术管理。包车客运企业按标准设置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建立并有效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车辆二级维护行驶里程间隔不超过5万公里或间隔时间不超过120日,一年内二级维护未达到3次的,视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二级维护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公示,从严查处二级维护弄虚作假行为。从严落实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车辆安全例检,引导包车客运车辆进入客运站进行安全例检。
7.加强企业安全制度建设。包车客运企业要建立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评估每年不少于1次;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计提,并逐月平均提取,专项核算;建立健全驾驶员违法违规处置内部管理制度和处置台账,对部省督导检查通报、公安机关抄告、省综合交通运输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管理服务平台)报警信息等逐项处置,其中公安机关抄告的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置率不低于90%,其他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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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包车业务合作
8.严格旅行社团组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旅行社经营行为监管,不以不实宣传诱导游客,不以不实价格招徕游客;督促旅行社在车辆包租环节,通过登录交通运输部门官网、查阅有关证照材料等方式,查验旅游包车企业、车辆、驾驶员资质资格,切实落实旅行社用车“六不租”:即不租用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未持有效道路运输证、未安装卫星定位装置、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签订包车合同、未按规定配备驾驶员等车辆。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中止服务活动。
9.加强包车合同签订管理。包车客运企业要明确专人与用车单位(个人)签订包车合同并存档,对合同的真实性负责。对承接旅行社的旅游包租或承接企事业单位、学校、劳务公司等团体包租业务的,包车合同应加盖双方单位印章,承接旅行社业务要通过文化和旅游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https://mr.mct.gov.cn)校验或查阅有关证照材料等方式,查验旅行社资质资格;对承接个人包租业务的,包车合同应明确租车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包车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信息(单位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用车事由、承运车辆号牌、驾驶员姓名及联系方式、从业资格证号、起讫地、主要途经地、营运里程、用车期间每日行程安排、承运旅客人数、用车起止日期、用车费用、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情况、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等信息。
10.严格包车备案审核。包车客运企业在通过河南省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包车系统)申请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以下简称包车牌)时,应提交包车合同、旅行社资质资格查验截图和行程单(团体和个人包车除外)、车辆安全例检合格单等凭证;申请办理省际包车牌时,每200公里备案一个途经省辖市,省管理服务平台将备案的途经城市与车辆运行轨迹进行比对,对未按备案行程运行的车辆生成报警信息。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起讫地、主要途经地等是否与包车合同衔接一致进行审核,严控单程800公里及以上或包车期限10日及以上的省际包车牌审核发放。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包车牌统一编号,印制费用纳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算,免费发放至企业、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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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包车运行过程管理
11.严格驾驶员行车管理。包车客运企业要落实出车前驾驶员问询告知,严格执行“84220”驾驶和休息时间规定,单程运行里程超400公里的包车必须配备2名及以上驾驶员。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依托省管理服务平台建立包车客运企业驾驶员数据库,探索利用卫星定位智能视频设备人脸识别功能,实现对包车运行过程驾驶员配备的监测预警、疲劳驾驶等行为的精准预警。
12.严格违法违规行为实时监控处置。包车客运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限速、行驶时间等实际情况,在企业动态监控平台中设置监控超速、疲劳驾驶的预警值和报警限值。包车客运企业动态监控人员要实时分析、发现、纠正驾驶员超速、疲劳、接打电话、遮挡(扭转)摄像头等违法违规行为,未纠正时应逐级报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直至违法违规行为消除,事后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置。
13.严格安全行车日志管理。包车客运企业要督导驾驶员记载行车前后及期间技术状况检查、中途停靠点休息、行驶时间、事故隐患等情况,培养驾驶员良好驾驶行为,增强安全责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每趟次行车日志进行检查、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鼓励企业依托信息化手段,落实行车日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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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部门协同监管
14.强化公安部门监管。公安机关要以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景区周边道路等大中型客车通行路段为重点,从严查处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超员、行车中使用手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加强旅游集散中心巡逻防控,严厉打击涉旅犯罪行为,维护旅游治安秩序。
15.强化文旅部门监管。文化和旅游部门要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租或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向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客运企业等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等违法行为。要督促旅行社落实安全事项告知责任,告知游客规范使用安全带等注意事项。
16.强化交通执法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对包车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管理职责、企业未建立双重预防体系、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关闭或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设备等情形,依照《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采取罚款、停业整顿等措施严肃查处。
17.强化协作互助。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文
旅部门在旅游集散中心、旅游景区(点)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1次。交通运输部门对查实旅行社存在违法违规使用车辆的,及时将线索移交本地文旅部门依法处理;文旅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营运的车辆,及时将线索移交本地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在执勤执法中发现旅游包车涉嫌非法营运或者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及时移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交通运输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车辆涉嫌超速、疲劳驾驶、超员、非法改装的,应及时移送本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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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多种监管手段融合运用
18.强化事中监控监管互动。借鉴普货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经验,实施包车客运车辆北斗设备安装和主动安全监测信息直接接入省管理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车载终端报警信息企业实时监控处置、管理部门实时监测管理良性互动,提升事中监管效能。
19.强化信用监管。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执法案件自助处理系统应用,探索建立公安机关道路交通违法违规信息共享机制,拓展驾驶员信用信息来源渠道,切实展开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高于10分时,暂停该驾驶员省际包车备案。计分分值达到20分时,调离驾驶岗位。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个年度为A级或上年度为B级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企业开展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办理运力新增和省际包车备案;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总分排名全市末位的包车客运企业,暂停省际包车备案1个月,下一年度不予新增运力。
20.推进分级分类监管。省公安机关定期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享驾驶证累计记满12分及以上的驾驶员信息,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记满分的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进行暂时“锁定”,“锁定”期间驾驶员不得从事包车业务。每月同一车辆从事省际包车业务存在3条及以上未持有效省际包车牌运行、未按包车牌载明事项运行等报警信息的,暂停省际包车备案1个月。实行红、黄、绿赋码管理的区域,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黄码经营者及时约谈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季度开展一次入企检查;把红码经营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暂停省际包车备案1个月,派驻指导组驻点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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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严格市场退出机制
21.周期性开展资质复核。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辖区内包车客运企业进行一次资质复核,对企业所属车辆数量和等级达不到许可要求、未按承诺投入车辆的,依法依规核减经营范围或撤销许可决定,并于10日内发布公告、收回许可证件。
22.严格执行终止经营程序。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包车客运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年内不得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者一年内4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的企业,依法吊销企业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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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拓展包车客运服务场景
23.大力发展通勤包车业务。支持包车客运企业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单位签订合同、长期合作,积极发展通勤包车业务,通勤包车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持续与人社、民政、教育等部门做好信息沟通对接,做好农民工、学生等特殊群体重点时节“点对点”包车服务。
24.推进与文旅深度融合。鼓励包车企业与旅行社、景区、度假区、酒店等加强合作,优化车型配置,重点拓展省域内、中短途旅游业务,开发“小车小团”服务产品,提供“车票+门票”“车票+门票+酒店”等一站式运游融合服务,满足家庭游、自由行等个性化出行需求。
25.探索开展互联网包车业务。鼓励包车客运企业与网络平台签订合作协议,试点开展互联网包车业务。包车客运企业根据网络平台发布的出行需求信息,与团体旅客签订包车合同,并为团体旅客提供用车发票。网络平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等有关手续,向社会发布具备包车资质的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等信息,不得利用无包车资质的租赁车辆、自备车、非营运车辆等从事互联网包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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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优化包车客运市场环境
26.提高非法营运打击质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综合分析研判公路联网数据、运政许可信息、12328投诉举报及外地抄告信息等,建立辖区高度疑似非法营运车辆台账,依托省管理服务平台精准布控、严厉查处,逐一销号。要在高铁站、综合客运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重点区域,建立健全线索发现、精准布控的信息化设施设备及执法队伍,提高非法营运打击质效。
27.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发挥道路运输、文旅行业协会作用,引导包车客运企业、公交企业、旅行社等经营主体遵守市场秩序,公开用车参考价格,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等不正当竞争方式从事包车客运经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交通运输部门发布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教育警示相关经营主体,有效规范包车客运市场经营秩序。
28.支持经营主体重组。结合本地实际,采取高位推动、政策扶持、资本引入等方式,对“多小散弱”包车客运企业进行重组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彻底整治只收费不管理、“以包代管”等粗放型经营模式和管理乱象,有效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企业抵御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