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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内容:家事案件,法官要努力“摁”住当事人】
一起不算复杂的抚养费纠纷,孩子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200元,女方诉至法院,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被告是她的女儿,出庭的是孩子的父亲。但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几处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
一是起诉状的笔误。
起诉状是打印的,看着还算正规,但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第一行写着“原告与被告法定代理人刘某某于20**年*月*日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我看完就觉得不太对,又看了一下双方子女的出生日期,怎么离婚日期比孩子的出生日期还要早?又看了看其他证据并和原告电话沟通了一下,确认这个离婚日期写错了,是双方的结婚日期。
当事人的起诉状出现瑕疵的不罕见,这么重要的日期都能写错的确实不多。
二是原告当庭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原告每月支付被告的子女抚养费由1200元降低到436元。但是庭审伊始,原告又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说起诉前两个月内都是自己抚养子女,要求男方支付这两个月的子女抚养费。我有点恼火,问有新的诉讼请求为什么不提前说而是要当庭提出?原告回到说她的律师告诉她的,说当庭提就行。我听罢更有点恼火,哪个律师会告诉当事人有新的诉讼请求不用提前提出而是当庭提出?你的律师呢?
对,第三个细节就是,原告所说律师,没有出庭。
原告信誓旦旦的说她的律师就是这么告诉她的。我问你的律师呢?原告说没来,我说为什么没来?原告说对方说不用出庭。
按说律师不出庭的情况不是没有,但是非常罕见,时不时就会遇到有律师打电话给助理说“撞庭”了希望能调整开庭时间,助理有时会说案情不复杂当事人本人来就可以,但是律师一般都会坚持要求变更开庭时间,有律师而没有参加庭审,当事人不放心,律师也不放心。
回到本案,我又翻了翻卷,根本就没有原告的委托材料。我问原告,你的律师没出庭也就罢了,怎么连委托书都没有?原告回想了一会,但是也说不明白其中的原由。
我向原告解释,你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和你要求孩子的父亲补偿你子女抚养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放在一个诉讼里,原告听罢就撤回了新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我特意给原告打了电话,问她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原告说也签合同了,对方帮着写了诉状,但是合同约定不出庭,我听罢猜了个七七八八,又问原告,你付了多少钱的“律师费”?原告说付了1000元。
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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