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点击上方“红发橙子”蓝色字关注本公众号
【上期内容:法院人的加班有什么不同?】
前几天,有位同事去劳动仲裁院开庭审理一件劳动争议纠纷,庭里安排我带队前往,一是协调对接开庭事宜,二是庭审结束后代表庭里与仲裁院进行工作交流。
类似的做法在法院很常见,也时不时引起争议,例如这种做法纯属花架子之类的,特别是正好赶上三季度末,正是大家全力以赴冲刺结案的时候,时间非常宝贵,这项活动至少需要一下午的时间,难免会让人觉得有点心疼。
我倒是对这样的活动没什么抵触心理,反而收获很大。因为这几天写一件劳动争议纠纷的判决,在一个问题上卡住了,无论是咨询同事还是检索案例都没有得到让我信服的答案,正好借着去仲裁该院的机会专门向仲裁员们请教了这个问题,对方回答的很干脆,我听完也很心服,回到单位后加班到七点多把那份判决写完了。
说起仲裁院,我想再进一步聊一聊。
在法院工作了十几年,要是从在法学院学习起算,在法律圈“混迹”的时间就更长了。这十几年下来,我有这样一种感觉,那就是法律圈里的一部分朋友,一方面承认司法不是化解纠纷的唯一手段,甚至应当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另一方面,很多法律人,或有心或无意,对于司法以外的化解纠纷的方式以及从事这样工作的人的工作能力是有偏见的。
前些年去一所大学参加民法典研讨的时候,就有高校老师表示应当彻底取消协议离婚,想要离婚只能采取诉讼离婚的方式,其中很重要的理由就是负责协议离婚的工作人员法律水平不够,不能很好的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在劳动争议领域也有类似的声音,确实有人表示仲裁程序没有必要,仲裁部门的工作人员法律能力有所欠缺,应当全部劳动争议纠纷均由法院解决。
甚至法院内部也有类似的声音,还记得刚下庭的时候部门开会,聊到要加强和仲裁部门的交流学习时,就有同事表示咱们的水平应当比他们高吧,有必要交流学习吗?庭长听罢很不高兴,说当初法院刚开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时候,法官完全不懂该怎么审理,都是向仲裁部门请教才慢慢上手的,这方面咱们千万别瞧不起别人。
下庭以来,家事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我都算熟悉,我知道在法院干警为案多人少而叫苦的背后,协议离婚的数量是远远高于诉讼离婚的,而劳动争议纠纷也是绝大多数化解在仲裁阶段的。这背后是相关部门分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和仲裁院的同事交流时,他们介绍说整个部门就七个人,因为财力有限仲裁院一个聘任制书记员都没有,都是仲裁员们互相客串书记员,我听罢不由感叹,他们的工作条件真的比法院差远了,在这样的条件下还能化解上千件劳动争议纠纷,付出的努力可想而知了。
社会越发展,纠纷越频发,司法审判作为化解纠纷的一种手段,有长处也有弱点,纠纷种类繁多,并不都适合用司法手段化解,让各种化解方式形成合力,而不是让法院成为维护公平正义的唯一一道防线。
文章的最后,推销一下橙子的新书,各大平台均有销售,欢迎选购: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