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执行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制定了《关于执行悬赏公告的实施规定》。推出执行悬赏公告措施,并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宝山区人民法院的悬赏公告。
宝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荣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戴俊龙、周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阴市荣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戴俊龙、周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经申请执行人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发布悬赏公告并公开如下:
被执行人:江阴市荣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夏港街道葫桥吴李村88号,组织机构代码:053522590;
被执行人:戴俊龙,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石子街22号,身份证号:32021919761112****;
被执行人:周吉,女,汉族,1983年2月8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五云路63号五云家园一区21幢307室,身份证号:32021919830208****。
执行案号:(2023)沪0113执5968号
执行标的:人民币1,145,268.5元及利息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前
悬赏条件及金额:
1、根据下落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使其到案履行,或根据财产线索全部或部分执行的,按照因提供线索而执行到位标的额的20%给予悬赏金;
2、根据财产线索查证的财产最终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的,按照抵债金额的20%给予悬赏金;
3、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对于符合领取悬赏金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本院在收到执行案款或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悬赏金。两人以上提供相同线索的,悬赏金由先提供一方获得;联名提供的,由联名方共同指定一人领取后自行分配。
线索提供电话:
021-26078989-601011
需要注意: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