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双十一”,网购“无忧”需知道……丨宝法说法

政务   2024-10-25 11:11   上海  

正值“双十一”活动期间

许多小伙伴或许已按捺不住“剁手”

但是网购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风险

我们列举了一些网购中的法律问题

帮助大家在这个“双十一”中快乐购物!


01

一、支付定金要谨慎,未付尾款不能退


“亲,记得及时支付定金参与预购噢~”


商家在“双十一”活动中,经常会采用预售的模式来吸引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只要在预售活动开启后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就能享受一定的商品价格优惠。这一模式让消费者享受了价格优惠,也让商家抓住了客源、提供了充足备货的时间,可谓是“双赢”。


但如果我们预付了定金后续却又不想要商品的话,定金还能不能退还呢?该问题就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定金罚则”条款。


在我们支付定金前,各网购平台都会要求我们勾选相关的预售协议,该协议中都会明确告知定金细则,一旦我们勾选该协议并支付定金后,该条款即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此时就适用了“定金罚则”的规定。如果消费者因自身原因未按约定支付尾款,卖家有权拒绝退还定金。


该条款不仅约束消费者,作为卖家同样有相应的义务。如果消费者支付了定金后,卖家因为缺货、出售商品与实际不符等原因拒绝消费者的退款申请,即便消费者未支付尾款,消费者仍有权以卖家违约为由,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消费者确实不想要某一已经支付了定金的商品怎么办?建议应当按约定先支付商品尾款,此时已付定金转化为货款,后续再通过平台的退款流程进行退款,就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图片源自网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02

二、发货时间要警惕,货到无误才确认


“亲,您购买的商品已经送达,请及时确认收货。”


在交易平台中,买卖双方就确认商品订单后,由买家将约定的货款支付至交易平台来“代管”,在买家确认收货后,平台才将货款支付给卖家。为了保障卖家的权益,平台往往会设置一个自动确认收货时间,买家收到货物后一定时间内若不未确认收货,则平台系统会自动确认收货,将货款支付给卖家。但有的卖家却利用了这一规则动起了“歪心思”。


在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原告齐先生在某网购平台上向被告庞女士购买了两张一个月之后开场的演唱会门票,双方约定在齐先生顺利进场后确认收货。但是在齐先生支付货款后,庞女士第二天就点击了发货,齐先生并未注意到该情况。期间齐先生多次询问庞女士何时提供门票,庞女士均未回复,当齐先生发起退款时才发现,该笔交易已经被平台系统自动确认收货,货款已经支付至庞女士的账户。齐先生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庞女士退还已付货款。


某些商品因为特殊原因会延迟时间发货或者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确认收货,买卖双方在沟通交易过程中应当对此进行专门约定。上述案例中,虽然齐先生最终胜诉,法院判决庞女士返还货款,但是对于齐先生来说不仅错过了演唱会,还因诉讼造成不必要的时间损失。


因此,建议消费者在网购特殊商品后要经常关注商品的动态,商品收到确认无误后才点击确认收货,如果确需延迟确认收货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平台提出延迟收货的申请,从而避免因平台自动确认收货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03

三、海外食品要审查,“三无”产品不能吃


如今,多数网络电商平台都开设了海外购物专栏,只要动动手指,海外食品、保健品便触手可及,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在食用前,我们需要对于此类商品的信息进行审查,如果生产厂家的资质、产品质量等确有问题,请勿食用。


在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另一起案件中,原告陈先生通过某网购平台在被告钱女士处购买进口保健品,收到货后却发现商品既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材料,外包装盒也无中文标签。陈先生认为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钱女士退还货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后法院依法支持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其与卖家签订的合同并退还货款,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卖家还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网购海外进口的食品、保健品,一定要在收货后及时查验,对于疑似存在问题的商品请勿食用,应当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追究卖家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暂予适用,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对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当公开。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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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大家在网购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较为常见的问题,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发生更多其他的问题,希望通过上述法律问题的解读,能够提醒大家在“买买买”的过程中,要提高法律意识,避免产生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当自身权益被侵害时,也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维权。


最后,祝大家都能网购“无忧”,度过一个快乐的“双十一”!














文字丨民事审判庭 管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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