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困顿之际
银行追求规范化处置贷款风险
房企渴望维持流动性,合理盘活资产
司法实践如何解决市场主体的现实难题?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
通过“专项调解+赋强公证”机制
巧妙化解一起7000万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且该机制在区内金融机构中成功推广。
01|案情回顾
2017年1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项目建设需要,与某银行签订1.5亿元的借款合同。2022年1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剩余7000万元无力还款,遂与银行签订展期合同。
但此后该公司仍未能按期归还借款,银行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借款7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对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鉴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借款及欠款事实并无异议,收案后,宝山区人民法院立即启动大标的金融纠纷专项调解机制,由资深法官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调解工作。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作为抵押物的大型地产已经完工,价值足以覆盖本案债务,愿意通过处分该抵押物的形式偿还借款。但是,由于案涉抵押物规模较大、价值较高,短时间内难以寻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如果贸然进行拍卖或者紧急卖出,必然会极大贬损抵押物价值。而且,诉讼可能造成其信用评级降低,影响其经营活动,请求法院协调寻找更合理的处理方案。
法官在多次沟通后充分了解双方的诉求和困境。原告希望保持司法强制力的威慑,被告则碍于成本压力、商誉和信用评级的负面影响等因素消极应对诉讼。
图片源自网络
幸运的是,近年来宝山区人民法院积极搭建多元化的社会解纷平台,打通了专业调解机构、公证机构及商会、协会等多类解纷渠道。针对该案,法官从容“对症下药”,先弥合双方分歧,达成和解意向;再引导双方通过公证机构制作“赋强公证”,既保证了原告取得具有执行威慑力的文书,又避免开展完整的诉讼程序,减少企业涉诉导致的多方负面影响,而且还大幅度降低双方的维权成本,巧妙实现双赢局面。最终该案以撤诉结案。
该案例成功解纷的次月,宝山区内另有两家金融机构积极效仿,主动对接公证机构,实现两例诉前自行调解+赋强公证的案例。
相较于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或审理过程中,组织原、被告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的传统法院调解模式,宝山区人民法院试行的“专项调解+赋强公证”具有以下优势:
一是快速处理纠纷。在诉前调解阶段,各方当事人在法院或专业机构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即可向公证机构提出赋强公证申请,从材料递交到出具公证文书耗时一般在一周之内,相较于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裁定书更为高效。
二是节约诉讼成本。对于大标的案件,公证费用一般远低于法院依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公证途径可以大幅降低当事人需负担的维权费用。此外,法院或专业机构可在诉调过程中为当事人厘清是非,公证机构可在公证文书形成过程中提供代书服务,可以有效节约诉讼能力较弱的当事人的起诉、应诉成本。
三是降低诉讼的不利影响。在实践中,涉诉信息时常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招投标等商业活动。一方面不需启动正式诉讼程序,另一方面通过赋强公证化解纠纷,所生成的公证债权文书无需公开,可以降低诉讼对当事人的多种不利影响。
四是具有司法执行威慑力。当事人通过赋强公证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未按约履行的,另一方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再次提起诉讼,可以有效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和规范化经营。
“专项调解+赋强公证”是宝山区人民法院对大标的民商事案件开展多元化解纠纷的新尝试,目前正在金融借款、融资租赁等金融纠纷中推广适用。宝山区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人民司法理念,充分拓展各类调解方式的应用场景,促进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小tips:
所谓“赋强公证”,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制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公证制度。当事人对债务的履行方式达成一致后,可前往公证处签订公证债权文书。若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债权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提起诉讼。
一、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纠纷,双方可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前往有赋强公证业务的公证机构,签订公证债权文书;
二、对于已经提起诉讼,尚处于诉调阶段的纠纷,当事人可向调解人员申请在法院协调下,组织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公证机构通过赋强公证解决纠纷;
三、对于已经正式立案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承办法官申请,承办法官审查和解条款的可执行性后,由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公证债权文书。
有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公证债务文书记载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当事人持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证书及其他必要材料,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主审法官
王 力
商事审判庭 庭长
03|本文作者
茅智锋
商事审判庭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