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下落不明的继母,提存5万元……丨宝法案例

政务   2024-10-23 16:46   上海  

丈夫不幸去世

妻子欲完全继承丈夫的房产份额

但丈夫的继母仍然健在

导致无法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丈夫的继母早已失联多年

妻子如何才能顺利过户房产?

法院又将怎样维护失联继母的权益?

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01|案情回顾


季大爷和陈大妈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季女士。季家有房屋一套,登记为季大爷和陈大妈共同共有。2018年6月,季大爷病逝,生前未立遗嘱。季女士和母亲陈大妈协商一致,同意由陈大妈获得季女士的继承份额。


随后,陈大妈欲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登记,却被告知当前房屋上还有其他人的份额需要确认,无法直接办理过户。原来,在上世纪70年代,季大爷的母亲病故后,其父亲与柏奶奶再婚。现季大爷的父亲已过世,但继母柏奶奶仍健在。不动产登记部门认为陈大妈还需向柏奶奶本人核实,否则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陈大妈认为,虽然因年代久远,无法查证季大爷父亲再婚的具体时间,但可以推断当时季大爷已具备独立的生活能力,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季大爷与继母柏奶奶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柏奶奶早已失联多年,陈大妈为顺利继承房屋,便将季女士作为被告、柏奶奶作为第三人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柏奶奶无继承资格,由陈大妈继承案涉房产。


因柏奶奶下落不明,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对其公告送达后,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图片源自网络

庭审中,被告季女士表示,愿意将自己继承的份额转让给陈大妈,同意陈大妈的诉讼请求。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柏奶奶作为被继承人季大爷的继母,是否与其形成抚养关系,是否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案涉房屋。


根据在案证据表明,季大爷父亲与柏奶奶再婚的时间在季大爷尚未成年之时,虽然季大爷较早便开始做一些临时工,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季大爷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此外,法院还查明,此前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季大爷还曾定期支付柏奶奶赡养费。结合上述事实,法院依法认定柏奶奶与季大爷之间形成抚养关系。


考虑到柏奶奶对季大爷所尽抚养义务的程度,再结合房屋价值、产权登记及使用现状,宝山区人民法院判令案涉房屋归陈大妈所有,陈大妈应支付柏奶奶房屋折价款5万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已生效。因柏奶奶目前仍下落不明,陈大妈将5万元交至宝山区人民法院提存,并持生效判决顺利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02|法官说法



一、事实查明中合理考量特定的年代和历史因素


司法裁判不仅仅是对当前案件的处理,也应当尊重历史发展的连贯性。不同的年代具有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在事实查明中合理考量特定的年代和历史因素,能够更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还原事实真相,避免因忽视历史背景而导致的错误判断和结论。该案中,如果单纯依据证据规则,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是无法对柏奶奶的身份关系进行认定的。但考虑到柏奶奶身处的年代,再结合在案其他证据的佐证,不能机械地否认柏奶奶与季大爷父亲的婚姻关系,以及与季大爷之间的继母子关系。法院在考量特定的年代和历史因素的前提下,对柏奶奶的身份关系进行合理认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历史文化的传承。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关系的认定


抚养教育关系是否形成,可以通过审查再婚时继子女是否已经成年,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继子女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照顾抚育,双方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予以综合判断。该案中,虽然陈大妈主张柏奶奶与季大爷不形成抚养关系,但根据在案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可以推断柏奶奶在季大爷未成年之时便已与季大爷父亲再婚;且季大爷在此后的工作单位中仅承担临时工作,不能认定季大爷当时便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另外,季大爷与其他兄弟姐妹也曾共同承担起相应的赡养义务。因此,该案中不能轻易否定柏奶奶与季大爷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


三、保护老年人权益,为老人保留特定份额


虽然案件已经生效,但并不意味着陈大妈持该案判决便可直接去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提是要将5万元折价款支付给柏奶奶。考虑到柏奶奶已年事已高且下落不明,也为了方便陈大妈办理过户手续,该5万元由陈大妈直接交付法院提存,以待柏奶奶来随时提取。


这笔5万元的提存款,或许一直不会有人来提取,但为老人保留特定份额,这是法院处理案件时所秉承的严谨、负责态度,更是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价值倾向,是对每个当事人所作出的法律上的承诺。


  03|主审法官/本文作者



李啸飞

月浦人民法庭 法官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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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月浦人民法庭 李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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